要命的监控。
据媒体报道,陕西电视台记者到周至县人民医院就“天价停尸费”采访,遭到县人民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阻拦和殴打。办案民警在调取医院监控视频时,院方称监控系统十天前就出现了故障,无法提供视频资料。
最后一句话是不是听上去有点耳熟,没错,监控系统“又”坏了。
在热点事件中,监控作为广大群众的“眼睛”,其目的是记录和还原,一旦出了故障,事实也就模糊了起来。随着监控坏掉越来越多,就不免引发人们的怀疑和猜测:到底是说不清楚,还是不想说清楚?摄像头是真的“睡了”,亦或只是在“装睡”?
从舆情的角度来看,在公众的印象里,如果到了需要真相的时候,监控系统都“给不上力”,那么不明不白的调查结果就难以服众。一旦公众形成了“聊天止于呵呵,调查止于监控故障”的固有印象,对事件有关方而言,对其声誉的破坏则是巨大的和不可估量的。信任这种东西,真的是建立十年功,毁掉一分钟。
回到事件本身。监控系统是由医院安装并使用的,至于医院是否有权安装监控,以及安装行为是否侵犯了被监控人的权益,这就涉及到了行政许可的问题以及公共场所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问题,理应交由法律解答。公众并不都是学法律的,内心更多的只是朴素的平等观。然而在“你在我没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我的影像;在我需要维护自己的知情权等权益时,却老是‘损坏’”这种情况下,权利义务不对等,公众自然有屈有气。随之,无论是当事人的清白亦或是整个社会的诚信,都平白蒙受了损失。
然而说起来,监控毕竟是相关机构自行安装的,系统出了故障表面上看蒙受损失的也是机构自身。就好像别人脸上的脏东西,你虽然看了难受,却也无从管起。
不过,真的无从管起吗?公共场所的监控所拍摄的公共影像,不应“任性地损坏”,而应该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的权限与义务。同时利用法律的明示、预防和规范作用,来扭转热点舆情“逢监控就故障”的情况,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信任环境。
今年6月,《计算机技术应用》杂志上发表的题为《我国视频监控系统面临的问题和应对策略》一文指出:国家对监控工程有些安装国标和相应法规,主要是针对技术水准、施工规范,安防等要求制定,针对社会影响方面却没有多少具体要求。
另一方面,在我国由于安装监控引起的纠纷,法院在判决时往往引用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隐私权和民事权益的相关规定,看上去也并无专项法律法规,对监控的权限、义务进行系统性地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珠海市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出入口、主要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设施、口岸、广场、公园、镇和村的主要路口、治安复杂的路段和路口作为安防重点区域,都应安装监控系统,并在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对“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的处以相应的罚款。这似乎是对监控立法的有益探索。
那么,《条例》已经来了,是时候讨论一下监控法的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