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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面馆砍头案”一审宣判 凶手获刑死缓

凶手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发布时间:2018-06-29 17:32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朱娟娟

  中青在线武汉6月2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朱娟娟)时隔一年半,备受关注的湖北武昌火车站面馆杀人案,日前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鉴于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另有法定从轻情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

  案发2017年2月18日,据警方通报,当天中午12时2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男,22岁)因口角纠纷,持面馆菜刀在武昌区武南一村71号一面馆门口,将面馆业主姚某砍死。民警快速出警,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2017年12月15日,该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方提出,持刀砍人的胡某并未因面价和面馆老板姚某起争执,悲剧起因或系胡某去面馆应聘被拒,心生不满最终报复。

  今年6月27日,该案一审宣判,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判处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5万余元,驳回了其余诉讼请求。此前,姚某的家属在诉讼中向胡某提起了100万元的索赔。

  胡某的辩护人、京衡律所(上海)律师于秋介绍,法院一审认定,胡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及自愿认罪等,具有从轻量刑情节。

  记者获悉,该案案发后,胡某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属于“轻度智能低下”,“头颅平扫未见异常,脑电图正常”,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的判决中提到胡某犯有盗窃罪。据介绍,胡某在杀人后拿走了姚某身上钱包内的部分财物,被认定为盗窃。

 

【编辑: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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