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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终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8-06-29 12:43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卢义杰 江山

    中青在线北京6月2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 江山)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尘埃落定。今天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学占获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成员被判处两年至20年有期徒刑不等。

    2017年3月,“于欢故意伤害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年8月,该案背后的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年5月,东昌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10名被告人及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聊城中院今天作出的二审裁定显示,该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

    聊城中院认为,吴学占纠集杜某某、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吴风志、林飞、杜建岗、吴洪艳,自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吴学占为组织者、领导者,赵荣荣、李忠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的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高利贷、强迫交易、承揽建筑工程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形成重大影响。

    该院认定,吴学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吴学占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侮辱妇女,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且系聚众强制侮辱妇女;纠集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已中标的工程,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纠集组织成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侮辱、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吴学占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审裁定书多次提及于欢案的相关情况。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聊城中院认为,吴学占等人未经于欢父母同意,擅自找开锁公司将于欢母亲苏银霞住房门锁更换,安排郭某某等人入住或看管,并将该住房内的家具强行拉走,吴学占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关于非法拘禁罪,聊城中院认为,吴学占团伙部分成员去于欢母亲所在公司讨债期间,对苏银霞、于欢进行控制,限制二人自由达6小时,并对苏银霞、于欢实施侮辱、殴打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吴学占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成员实施的这起犯罪承担责任。

    聊城中院公开表示,该院在审理吴学占涉黑案当中,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认定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坚持依法从严,坚持宽严相济,坚持权利保障。此外,因吴学占拒绝出庭,法庭在莘县看守所对吴学占单独宣判。

【编辑: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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