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016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情况
绝对额 |
比上年增长 |
|
(亿元) |
(%) |
|
总计 |
80314 |
7.5 |
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
3061 |
5.0 |
广播电影电视服务 |
1496 |
5.1 |
文化艺术服务 |
312 |
22.8 |
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
5752 |
30.3 |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
9854 |
8.6 |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
1242 |
19.3 |
工艺美术品的生产 |
15045 |
3.2 |
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 |
8926 |
5.4 |
文化用品的生产 |
30219 |
7.0 |
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
4407 |
2.7 |
东部地区 |
59766 |
7.0 |
中部地区 |
13641 |
9.4 |
西部地区 |
5963 |
12.5 |
东北地区 |
943 |
-13.0 |
注:1.表中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名义增速。 2.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和专用设备的生产等。
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为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其中文化和娱乐服务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
3、调查方法
每季度进行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认定,根据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调查取得的数据进行汇总。12月末认定的调查企业为5.0万家,与9月末有所不同。
4、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具体请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index_1.html。
5、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