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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案件被告人不归案应当缺席审判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拟写进刑事诉讼法

发布时间:2018-04-25 10:04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中青在线北京4月2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2014年,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草案拟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草案规定了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草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沈春耀表示,这样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

【责任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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