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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恶意侵犯著作权可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发布时间:2018-04-24 06:06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实习生 满红阳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满红阳)为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升北京法院著作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推动首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发布了《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据介绍,《指南》总结整理以往涉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各项指导文件,并梳理汇总了实践中的各类问题。《指南》全文分为11个部分,共计160条,涉及基本规定、权利客体、权利归属、侵权认定(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邻接权)、抗辩事由、法律责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等问题。

  据介绍,《指南》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案件的审理原则,总结案件的审理思路,提出了“加大保护、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平衡利益”的基本审理原则,并对侵害著作权案件程序问题审查、诉权行使方式及实体问题审理的规范思路进行总结;二是规范客体审查标准,统一署名的认定规则,《指南》明确提出了作品审查的四要件,针对著作权案件近年来的新情况予以回应,厘清了互联网技术发展下的署名认定规则;三是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提出类案的审理规则,对侵害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以及邻接权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并确定了实践中常见的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四是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细化了损害赔偿的适用方法和计算依据,回应了赔偿数额“举证难”的问题,并针对“恶意侵权”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思路。

  对于署名问题,网上发表的作品,《指南》规定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相关账号的方式,能够证明互联网发表作品上的署名与作者身份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由于影视作品的署名现状较为混乱,《指南》提出在无相反证据时,根据影视作品中明确标明的权利归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倡导影视行业的经营者尽量在作品中对权利归属予以明确。

  《指南》按照“权利控制行为”的思路,提出侵权认定应当重点审查被诉行为是否落入原告主张权利的范围。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定时播放”、“同步转播”,破坏技术措施设置链接等问题,考虑到现实保护的需要,《指南》作出了原则性指引。在影视作品侵权案件方面,《指南》对于作品名称、角色形象如何保护作出指引性规定,同时规定了影视作品侵权认定的基本规则及相应的判断方法。

  针对赔偿数额“举证难”的问题,《指南》引入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妨碍”制度,拒不提交相关证据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指南》结合实践需求,探索性地提出了针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路,提出属于恶意侵权的,可以在法定赔偿限额内支持原告的诉求或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说,自1996年,北京高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指导著作权审判的意见、指南及参考问答等。由于个别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内容有待更新;部分文件相互之间或与司法解释存在不协调之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因此2016年年初决定对涉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指导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删改和整补,以形成统一的指导性文件。

【责任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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