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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气枪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03-29 09:21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了涉气枪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涉枪定罪标准不唯数量论 充分考虑主观动机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同时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个别气枪案量刑曾引社会争议

    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致伤力较低枪支案件。这样的案件中,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此前个别案件的处理就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如四川达州18岁男子刘大蔚,因网购“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案,天津大妈赵春华因摆设射击气球摊位获刑3年等案件。

    那么两高出台《批复》之后,这两起案件的量刑是否会有变化?今后再遇到类似案例,在定罪量刑上又该如何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首先,以新的标准来看,天津“气枪摊”案件,属于规定中杀伤力比较低的一种枪支。目的用途只是娱乐,那么可能没有必要认定为枪支。

    而网购“仿真枪”案中,枪支杀伤力较强,做工精致,即使按现在的标准,也依旧会认定为枪支案件。有影响的大概是会考虑到当事人对枪支标准不了解,目的是当玩具来卖,而且是在网购途中被查获,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综合考量案件的话,可能不按过去的标准严格卡,而是按照新标准的不唯数量论。

    据悉,此次《批复》仅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以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枪支的案件,仍然要适用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严惩,以确保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的连贯性、一致性。

    新闻多看点

    男子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

    四川男子刘大蔚,2013年8月起,开始通过网络与台湾的一位卖家协商购买枪形玩具。2014年7月,他花费3万余元在网上选购了24支枪形玩具。2014年7月底,这批枪形玩具被福建省石狮海关查获。刘大蔚于当年8月以涉嫌走私武器罪,被福建石狮海关刑事拘留。

    经鉴定,24支枪形物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2015年4月,福建泉州市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后刘大蔚提起上诉,同年8月,福建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一年后,福建高院以“量刑明显不当”发布再审决定书,目前尚未开庭。

    大妈因摆设射击气球摊位获刑3年

    2016年10月,天津大妈赵春华在“天津之眼”下的河边摆设射击气球摊位时被警方带走。经鉴定,从她手里收缴的9支枪形物中,6支是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同年12月,赵春华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赵春华提出上诉后,天津市中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责任编辑:张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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