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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郭长江:红十字会募捐也需取得公募资格

发布时间:2016-03-10 00:47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中青在线北京3月1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是3月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一条规定。

    依据草案规定,只要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都有可能获得面向公众募款的权利,有学者解释说,草案在赋予社会组织获得公募权的规定方面,设置了社会组织申请成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认定、经过两年考察期、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程序。

    “上述规定,指的是目前已经拥有公募权的各级公募基金会、慈善会、红十字会以及一些社会团体等。”这位学者表示。

    慈善法草案说明中表示,慈善法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那么我国各级红十字会是否属于草案规定的慈善组织呢?《红十字会法》和将要出台的《慈善法》是什么关系?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理事长郭长江向记者解释说, “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是国际红十字运动重要成员,主要依据中国政府缔结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根据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郭长江介绍说,慈善法与红十字会法是并行的两部法律,互不隶属。红十字会不是草案规定的慈善组织,但是红十字会的一些业务又确实属于草案规定的慈善活动范畴。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对红十字会的慈善活动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郭长江委员举例说,比如,红十字会要进行募捐,同样需要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

    郭长江还表示,对于红十字会体系内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比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从事慈善活动时,适用草案中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责任编辑:罗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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