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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休年休假,单位能不给年休假补偿?人社局回应

发布时间:2018-10-19 12:43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解丽

  未申请休年休假 单位就可以不给年休假补偿?北京人社局说这样不行

  临近年底,有不少劳动者还未休或未完年假。那么,劳动者未申请休年休假,单位就可以不给年休假补偿吗?单位是否可以规定当年不休年休假,过期作废?19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2018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并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相关负责人表示,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同时,用人单位单方面规定年假不休过期废违法,应安排劳动者跨年度休假。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2018年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是从2017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处理的8万余件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涉及年休假、竞业限制、试用期、培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开具离职证明、外国人就业、解除聘用合同等较为常见的劳动人事争议。

  而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中,追索加班费、工资等劳动报酬以及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案件占到7成左右。

  据了解,这十大案例的主要内容有:1. 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获支持;2. 劳动者未申请休年休假,不等同于放弃年休假补偿;3. 合法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和地点,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4. 培训期间付工资,不应计入培训费用;5. 隐瞒利益冲突进行利益输送,用人单位解除合法;6. 多次催告未返岗事后方才提交病假条,旷工解除理由可成立;7. 竞业限制生效条款附期限,限制劳动者权益属无效;8. 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不应设置前提条件;9. 外国人就业同样须参保,签有双边或多边协议方可免除;10. 违约金条款须遵守,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差异。

  其中,有关休年假的案例引发关注。给出的案例是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互联网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互联网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但并无证据表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上述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支持孔某的仲裁请求。

  据了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且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跨1个年度安排。本案中,孔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互联网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不具有相应的效力,互联网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补偿。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

【编辑: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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