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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未尽到资格审核义务将面临最高二百万元处罚

发布时间:2018-09-01 06: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高凯 梁晓辉

  中新社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 高凯 梁晓辉)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其中明确规定,电商平台未尽到资格审核义务将面临最高二百万元(人民币,下同)处罚。

  历经四次审议最终于8月31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对于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业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表示:“对于这个问题,在常委会这次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非常关注,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希望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的责任。还有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考虑到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那么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依法来具体地认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也向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合庆强调,任何经营者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我们国家的每一项立法都是如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也坚持了这一思想,对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杨合庆称,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完)

【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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