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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盗窃共享单车案判决:拘役3个月罚款1千元

发布时间:2017-02-28 20:10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2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四川首例盗窃共享单车案,被告人吕某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拘役3个月、罚金1000元。

  资料图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骑三轮车经过成都市龙泉驿区白家家路与雅士路交叉路口时,发现路边绿化带内停有一辆已锁的自行车(该车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欲将其占为己有,遂将该车搬上所驾驶的三轮车运回家。后,用钳子强行将该车GPS定位锁弄开,并用银漆将车身、座垫颜色改变,以避免被人发现。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吕某被公安机关挡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系初犯,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吕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于璧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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