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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上网来·热点解析】从战略高度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7-02-26 10:37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尹世久

    习近平总书记连提四个“最严”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中央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坚强决心。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集中反映了中央领导集体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战略思想,对推进食药监管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2013年新一轮改革后确立的新监管体制对探索与努力解决食品安全多头与分段管理,相互推诿扯皮、权责不清的顽症迈出了新的一步,对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格局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十分突出的问题。因此,全面落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2号),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性与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应该成为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方针。具体而言,应该从如下方面着手:

    第一,按照公共安全的功能定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在充分肯定新一轮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应该清醒地看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然面临诸多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仍面临着诸多突出矛盾,“人少事多”、“缺枪少炮”的矛盾较为突出,“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仍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在某些地区,由于改革进展缓慢甚至出现反复,机构设置模式五花八门,一些突出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在“二次改革”中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并且又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因此,必须坚持中央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决定不动摇,坚持完善统一权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不动摇,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以强大的监管造就强大的食品产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这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

    第二,将“地方政府负总责”落实到基层监管能力建设上。基层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部位,点多、线长、面广、任务繁重。要督促地方政府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与专业性。在职能划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执法装备与技术能力保障等方面,提出刚性标准与硬性约束。应将“地方政府负总责”首先直接落实到当地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建设上,并将其列入政府考核体系,切实保障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三,严格规范基层监管执法工作。要尽快修改和制定统一规范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安全标准,特别是尽快制定出台《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条例》等法律规章,明确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主体责任范围,赋予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执法和许可主体资格。同时,国家总局在食品监管执法中应统一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避免各自为政,制作繁琐复杂的执法文书和日常监管表册等,让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简化程序、规范文书、科学行政、提高效率。

    第四,加快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秩序的维护,而在于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保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标准规范严,对不同层级有不同的职责界定。食品安全监管专业性强,必须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各级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队伍。应该考虑建立县(区)乡镇(街道)监管人员配备的刚性标准,明确人员补充计划,优化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年龄与专业结构,着重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形成“小局大所”的合理布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加快“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第五,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安全作为首要责任。2015年以来,部分市县将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合并为“多合一”的市场监管局。这一方面有利于精简机构,整合行政执法力量;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地方弱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从市场监管对象看,主要是点多面广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小作坊、小餐饮、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因此,要按照总书记“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指示,切实把食品安全作为基层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关键就是要抓住“四有”、“两责”。地方政府要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四有”,基层监管部门要落实“两责”。

    第六,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作用。食品安全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给予支持。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以后,除福建以外,从中央到地方不再保留原来单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局)加挂牌子。由于没有专门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工作,食安办的权威性有所削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安办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在实践中探索政府提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的路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领导、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规划和考核评价,监督指导食安委成员单位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制度机制建设,健全工作配合和衔接机制,有效发挥综合协调机构的信息枢纽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的问题,堵塞监管漏洞,提升监管合力。(作者为曲阜师范大学山东省食品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邓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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