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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言值】将小偷正面照示众并非法治的彰显

发布时间:2018-07-05 17:30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钟的

    文/王钟的

    一个多月前,成都市同和路一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警方抓住小偷指认现场时,有业主将小偷正面照片拍下,并打印出来贴在小区门口。照片在小区门口张贴一个多月。

    《华西都市报》报道称,小区业主对此纷纷“点赞”,称能警示和威慑盗贼。居民张贴小偷的照片显然不妥,涉及侵犯人格权,有损当事人尊严。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树斌表示:小区被盗居民愤怒的心情大家都理解,如果要张贴小偷照片做提醒,也应当采取遮挡的措施,“比如给当事人面部打马赛克,不能发正面清晰照片,同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小区业主对治安环境提出诉求,完全是合理正当的。但是,将小偷照片不加遮掩地示众,并非合法的维权方式,也很难说对维护治安环境能产生多少实质意义的效果。

    在古代,对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的惩罚往往与游街示众相伴。示众甚至成为古代司法文化的一部分。在鲁迅的小说《示众》中,生动地描述了面对游街示众围观者的看客心态。小区业主之所以对张贴小偷照片如此认可,跟沿袭至今的落后社会文化心理不无联系。

    即便到了近现代,将违法犯罪分子示众依然较为普遍。我国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在司法部门的推动下,游街示众现象才逐步减少。例如,198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如今,除了个别法治观念极其落后的地方,在政府、司法机关层面,对违法犯罪人员示众的现象已基本绝迹。但是,对示众的期待和认可,某种“欣赏”游街的扭曲心态,恐怕不止于国家机关层面。

    警方带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犯罪嫌疑人并未被定罪。小区业主匆忙拍摄小偷照片并公示,颇有点有罪推定的意思。换言之,如果最后证实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在该小区作案,岂不是搞了个大乌龙?

    即便是已被定罪的犯人,也享有法律赋予的人格权。新闻媒体在播放有违法犯罪人员的画面时,一般都会注意在其面部打马赛克。将小偷照片公开张贴,同样是一种公共传播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对于司法机关,在公开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如果需要使用照片,也要遵循严格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总而言之,小区业主将小偷照片示众,既是一种落后法治观念的体现,也跟其身份不相符。照片在小区门口张贴了一个多月,已足以说明该行为所反映的错误认识并非个例,至少获得了小区业主甚至物业公司的群体认同。

    建设法治社会,除了国家机关提高现代治理能力,还需要广大公民的培养法治意识。一个社会的文明基准线在哪里,取决于普通人的文明水平。公民与国家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公民法治意识较强,能够倒逼国家法治化进程加速;而国家机关提高治理能力,也能创造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

    人们总期待自己的权益边界更大,触犯自身利益者的权益边界更小。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权益协调并不是此消彼长的,更不能以一种原始的道德观念来取代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对于鸡鸣狗盗之徒,自然有法律程序加以规制和惩罚,而不能任由公民担当“义警”。

    公开张贴小偷照片,绝不是正义的彰显。相反,该行为所透露的错误观念,已构成对法治和文明的羞辱。张贴照片的人,围观并对该行为认可的业主,肩负管理之责的小区物业,都应当深刻反思。

【编辑:董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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