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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发暴恐视频宣扬恐怖构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8-10-21 04:3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徐鹏 张伟 苏瑞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宣扬恐怖主义案件,被告人程某在微信群多次转发暴恐视频,被以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7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程某在其加入的一微信群中观看蒋某转发的一则“恐怖分子斩首人质”的暴恐视频后,为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程某又将该视频转发至其他6个微信群,群内成员共计830人,后该视频又被徐某、李某、厉某转发。

    日照市公安机关反恐大队在网上巡查中发现疑似有人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经过侦查后锁定程某、蒋某等5人,并将5人抓获、传唤归案。蒋某、徐某、李某、厉某4人转发次数较少,情节轻微,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对上述4人分别处以十日至十五日不等的拘留,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程某由于转发暴恐视频次数较多、影响较恶劣,被公诉机关以宣扬恐怖主义罪提起公诉。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传播恐怖主义音频视频资料,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程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根据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成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的主要途径。东港法院法官在此提醒,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公民需了解网络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传播暴恐信息、极端思想等不良信息,相关部门应肩负起网络治理的责任,联合整治、打击“网络微恐怖主义”,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和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本报记者 徐鹏 通讯员 张伟 苏瑞

【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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