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药物的行为,也不宜“一刀切”封死患者获取救命进口药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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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现实版“中国药神”的翟一平近日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翟一平罹患肝癌,今年7月25号,他被上海警方刑拘,罪名是销售假药罪。他从国外代购国内没有的抗癌药PD1回国,在原售价基础上加5%卖给了病友,病友通过注射治疗后发现的确非常有效。这救命的药,怎么就成了假药?病友为他求情称:代购药品没有产生严重社会危害,能否对翟一平网开一面?
为濒临绝境的病友带来福音的人,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患者心目中有显著疗效的良药,为什么却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假药?翟一平的遭遇,不但具有巨大的叙述张力,更促人思考:法律在坚持底线的同时,如何正视人的生存困境和人性诉求。
翟一平从国外代购尚未经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抗癌药PD1回国,并加价5%卖给病友,不得不说,他的这种行为的确违反了现行有关法律。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根据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的,最低处罚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药物不是普通商品,国家对其有更严格的监管要求。翟一平的代购行为既然违反现行法规,受到法律查处,也属其来有自。但是,如何对其追责,是否需要追究刑责,则需有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慎重考量。
真正的假药是没有效果的,甚至会带来危害作用。没列入监管部门药品名录或没有经过相关审批的药,是法律层面上的假药,但不等于是客观事实上的假药。以此观照,翟一平为病友代购的抗癌药虽是法律层面上的“假药”,却是具有很好疗效的真药。如果以现行法律条文将其“一刀切”视为假药予以惩处,有欠公平正义。实际上,监管对假药的界定并非一成不变。现行法规将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认定为假药,值得重新审视。
从刑责的追究来讲,也要考量相关行为是否带来社会危害性。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这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翟一平为病友代购抗癌药,并没有给病友造成明显的损害,尽管其从代购销售行为中获取了一定经济利益,但是病友从他手中代购抗癌药的价格比其他渠道要便宜,而且更重要的是,其为挽救患者生命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他方面,要说受影响的,可能就是国内有关医院和药商的利益了。就此个案权衡利害,翟一平代购行为的利显然胜过弊,并没有造成明显危害性后果。因此,对其代购行为的定责,亦需综合考虑。
翟一平为病友代购抗癌药时,国内患者缺乏购买的正常渠道。直到今年6月15日,该药才被正式批准在国内上市。这是该病患者的福音。但是,还要看到,除了PD1,目前仍有多种在国外已取得临床验证的、患者急需的抗癌类药物没能走进内地市场。将为患者代购药物的行为界定为“销售假药”并以犯罪论处,无疑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法律法规的权威是维护了,但是像翟一平病友那些急需进口抗癌药救命的患者,必将面临更大的生存困境和压力。
当前,政府决定对进口抗癌药实施零关税,并鼓励创新药进口,今后更多抗癌药有望在国内上市,但是这毕竟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对于那些罹患癌症的患者来说,这个时间他们可能等不及,如果在此期间买不到有效药物,他们就会有生命危险。因此,司法机关在捍卫法律底线的同时,也需要正视众多癌症患者的利益诉求和现实困境。具体说来,就是既要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药物的行为,也不宜“一刀切”封死患者获取救命进口药的渠道。
常言道,法律不外乎人情。这不是说要以人情干预法律,而是说法律不会超脱出人类的情感和伦理之外。在关乎救死扶伤、人命关天的进口药代购案件中,执行法律要充分权衡可能会带来的现实影响和社会后果。既要保持法律的刚性,也不要忽视了人性和人的道德情感。希望司法机关能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裨益社会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