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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来云南全省法院减刑假释的未成年罪犯逐年下降

发布时间:2018-04-24 20:46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张文凌

    中青在线昆明4月2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张文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云南法院2015-2017年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云南法院三年来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数量逐年下降。其次,暴力性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数量也下降明显。

    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滕鹏楚通报,2015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未成年罪犯减刑案件328件,假释案件19件。2016年,共审结未成年罪犯减刑案件286件,假释案件18件,同比下降12.39%。2017年,共审结未成年罪犯减刑案件139件,假释案件4件,同比下降52.96%。

    对此,他分析指出,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数量的急剧下降,主要是云南省法院根据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特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减刑间隔、减刑幅度均较之前有从严规定,导致减刑、假释的未成年罪犯大幅下降减刑、假释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数量下降明显。

    白皮书显示,云南法院3年来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减刑的毒品犯罪罪犯占比较大。其中,2017年毒品犯罪罪犯减刑数量大幅下降,从2016年的30506件降为7958件,占比从49.2%降为22.5%,主要原因在于,从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对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进行了从严规定。同时对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也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减刑条件,依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罪犯的刑罚裁判中绝大部分都有财产性判项,而大部分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导致毒品犯罪罪犯的减刑数量出现阶段性下降。

    白皮书显示,目前云南省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存在难点:财产刑判项的适用标准不明;假释适用率过低。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的“没有再犯罪危险性”的假释标准可操作性不强,监狱干警和法官考虑风险过多。并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假释的罪犯均要交由社区进行矫正,由于云南省社区矫正监管人员力量和素能参差不齐,因此司法过程中,法院考虑到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尽量降低假释比例,更多的适用减刑。

    针对减刑、假释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滕鹏楚表示,云南高院将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审判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减刑、假释案件审判法官队伍。同时尽快出台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使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同时进一步细化适用假释的条件和标准,使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优先适用假释,使刑罚执行更科学、更符合人性和社会规律,同时要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证假释罪犯得到有效矫正,促使法院进一步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使假释制度的优越性真正得到体现。

【责任编辑:董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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