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北京12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桂杰)“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在一些立法之中,缺乏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定,执行起来也存在一定困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将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其背后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意见和建议。
郑新俭介绍,检察机关对虐童案件一直高度重视,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数据统计,自2016年1月到今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69名涉嫌侵害儿童的幼儿园工作人员,提起公诉77人。
“从犯罪类型看,主要涉及强奸、猥亵儿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等犯罪;从犯罪主体看,既有幼儿园老师,也有保安等临时工作人员。”郑新俭指出,这类案件虽然绝对数量不多,但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坚持不论是谁,不论是犯什么罪,只要触犯了法律,侵害了幼儿园儿童的合法权益,就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据了解,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把校车超载问题纳入危险驾驶罪,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其他侵害幼儿园儿童的犯罪,也可以按照猥亵儿童、故意伤害等罪名处理。
在民事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了监护人应尽的职责,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养教育的义务,并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等等。
“但是,这些规定均散见在一些立法之中,缺乏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定,执行起来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相关立法也不完备,例如规定事后惩处打击得多,规定健全防控机制得少。”郑新俭补充说,再比如,从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案发幼儿园普遍存在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进人不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而这方面的立法还比较欠缺。
对此,郑新俭指出,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制定全面系统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