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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取名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词汇

发布时间:2017-08-11 21:22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宁迪 实习生 童倩

    中青在线北京8月11日电(实习生 童倩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宁迪)前段时间,不少“奇葩企业注册名”被媒体曝光,企业注册名称不规范和名称重复成热点问题。对此,今天,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局)副局长王磊在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已下发规定要求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王磊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已于7月31日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两大规则分别对企业名称注册限定性词汇和重复相近名称做了详细规定。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中提出,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等11项禁止性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中提出,申请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申请企业名称时,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该申请可以通过,但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变更的风险。

    针对一些企业注册名称太长的问题,王磊作出回应,企业名称虽然字数过长,但只要不涉及禁限用和名称相似相近的问题,并不违反《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但对字数上限未作规定。”但王磊也提醒,企业注册名要慎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冗长的名称会给企业带来诸多不便,“比如因注册名过长而无法填写完整公司抬头,刻制公司章印不清晰等问题。”他认为,长期以往,一些企业会选择弃用这种方式来注册名称。

【责任编辑:姜继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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