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法庭言论豁免权,并不是“漫无边界”,需要进行适度约束,但是监督和纠正的主体,并不是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而是作为裁判者的审判机关。
---------------------------------------------------
日前,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9月11日出具给长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联系函》在网络热传。
律师刘某某为被告人陈某法庭辩护时,所发表的“本案设置的卖淫场所还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辩护意见,引发了公诉人的不满。在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之后出具的《工作联系函》中指出,这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一名律师应有的言行,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该律师进行“处分”。(《华商报》8月13日)
老实说,类似“卖淫场所还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并不是律师刘某某的独创观点。在严肃的法庭上侃侃而谈,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公开呼吁和支持卖淫,这不仅与社会一般道德认知背道而驰,也为我国法律所不容。事实上,在法庭上公开发表这样带有争议性的辩护意见,而不是在程序、证据和事实上有所突破,不见得有多好的辩护效果。法院判决书指出,“该辩护意见于法相悖、于理不合、于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即是证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保障人权作为根本任务,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世界各国的立法普遍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享有豁免权。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我国也是签字国之一。
当然,律师的法庭言论豁免权,并不是“漫无边界”的,需要进行适度约束,但是监督和纠正的主体,并不是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而是作为裁判者的审判机关。2016年最高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等5种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进行处罚。如果律师的法庭言论出格,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是否依纪依法对律师作出处分,也不是公诉人的职权范围。即便是法庭之外,也有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