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制度不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讨价还价,而是孱弱的公民只身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希望能在权利遭到侵害之后,获得一些“难以弥补”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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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西20年前“毒糖杀人案”平反者李锦莲递交了410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少人对其表示同情,另一些网友则讽刺申请数额过高,堪称“狮子大开口”。事实上,在李锦莲案之前,吉林刘忠林案、福建念斌案等国家赔偿申请中都有类似的声音出现。
“狮子大开口”的嘲讽很容易使批评者占据道德高地,似乎申请人一心要钱,拿经历卖惨,拿高赔偿博眼球。然而,若对这类事件只停留在“道德批判”层面,就会忽略深层次的立法问题。
平心而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标准、程序等已有了长足进步,但赔偿标准仍然过低,也是不争的事实。长期以来,多名参与国家赔偿法立法或论证的学者,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副校长马怀德等,都在不同场合呼吁过提高国家赔偿标准。这些学术焦点,正是近来冤错案件申请人屡受部分网友议论的地方。
以人身自由赔偿金为例,李锦莲被错误羁押7175天,律师认为其中4780天羁押应以法定标准的3倍计算赔偿,剩余2395天则应10倍于法定标准,以表警示,理由是后一阶段已通过第一次再审查明了该案证据不足,出庭检察员也认为证据存在问题,可法院仍错误维持了有罪判决。如此一来,申请数额由法定标准的200万元骤升为1000万元。
算法是否合理,有待法院认定,但在学术界,“数倍赔偿”确实是个“真问题”。
一方面,我国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许多人认为这难以赔偿失去自由的代价,且有国外学者质疑其中存在道德问题,即“坐牢也是公民的工作”。国内参与立法论证的学者多次建议,应将现标准提高2~4倍。另一方面,国家赔偿究竟是只实行抚慰性原则,补齐当事人的损失即可,还是要并行惩罚性赔偿,当国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进行重罚,以此震慑公权力,这在学术界也探讨已久。
因此,公民提出高于法定标准的申请数额,应该允许讨论。因为法律具有稳定性,它常滞后于一定的社会现实,而实践总是会走在理论的前面。笔者接触过不少国家赔偿申请人,他们申请的数额大多高于法定标准,一些人也明白不易被支持,可如果不提此申请,又觉得放弃了对权利的争取、对制度完善的期待。
实际上,若无人提出“法律之外”的权利诉求,一些话题可能就难被关注和解决,典型案件永远是司法进步的助推器。法律不能唯民意是从,但同时,任何法律技术都不应超越人的良知。归根结底,一些人对申请数额的质疑,反映了国家赔偿的观念仍需普及:这个制度不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讨价还价,而是孱弱的公民只身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希望能在权利遭到侵害之后,获得一些“难以弥补”的弥补。
况且,4100万元仅是李锦莲依法递交的申请而已,即使数额的确高于现行标准,但其申请之举并未违反禁止性规定,若法院认为不合理,不予支持即可,几乎不会浪费司法资源。
就统一的尺度而言,究竟多少算“大开口”,是几百万元还是几千万元,不同生活经验的人对此回答迥异,而在冤错案当事人的心里,再多的钱也换不回精神创伤。想要定纷止争,只有不断完善国家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