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倒霉,叫做祸从天降;还有一种倒霉,就是明明你什么都没做,但别人倒的霉,还是会与你“分享”……
据中国之声报道,去年5月,年近60岁的吴某在广州某山村景区游玩时,爬上河道旁的杨梅树摘杨梅,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随后,家属将景区管理方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
5月29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被告景区未告知危险,承担5%的责任,赔偿吴某亲属45096.17元。
这个判决结果,足以颠覆很多人的思维逻辑:一个“小偷”在偷东西时摔死了,居然还“赖”在主人头上,更想不到的是,法院竟然还支持了对方,这明显就不符合常理嘛。不过,认真分析一下,这个判决还是于法有据、比较接地气的。
依照我国的法律要求,作为旅游经营者的景区,不仅要让游客玩得好,还要玩得安全。“旅游法”明确将“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作为景区开放的必备条件。《广东省旅游条例》也要求,旅游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个安全责任并不是一张空头支票,而是有实实在在“处罚”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旅游经营者的景区,是否要为他人受到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关键要看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这起坠亡事故,河边的杨梅树被游客攀爬采摘甚至哄抢,也是多次发生,但景区没有采取警示防范等安全措施,显然存在一定过错,应视为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所以,法院判定被告景区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一定赔偿,并不是乱打板子。
当然,类似法律责任也不是漫无边界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决定赔偿责任多少的,是在这起意外坠亡事件中,游客和景区的过错轻重。吴某作为成年人,已经年近花甲之年,对于爬树摘杨梅这一行为的危险性,本是再清楚不过,且未经他人允许偷偷采摘,理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将95%的责任划给了吴某,将5%的责任划给了景区,平心而论,这个责任分担比例是比较合理的。
景区就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承担了过错责任,也是一个深刻教训,有利于今后更好地保障游客安全。可资借鉴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美国夏威夷的“夺命椰子案”。上世纪60年代,一名美国游客在夏威夷海滩上晒太阳,忽然一只椰子从树上掉落砸中一名游客,导致该游客当场丧命,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州政府告到了夏威夷州法院,法院判罚存在安全保障过错的州政府赔偿原告1000万美元。败诉后的州政府未雨绸缪,组织一支专业队伍去砍椰子,而“夺命椰子案”再也没有在当地上演。
如今,随着旅游热的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家门,他们的行踪遍及高山、大漠、乡村、小巷,而安全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这起偷摘杨梅坠亡案,既是一场不折不扣的悲剧,也是一记振聋发聩的警钟。对于个人,需要加强安全意识,避免因侥幸心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职能部门、旅游经营者,则应该对照法律条文,究竟还存在哪些“真空”和“短板”。只有真正把隐患苗头消除了,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了,旅游才能给人们带来欢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