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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终审宣判两千余件迪奥化妆品运输途中失窃案

发布时间:2018-01-18 19:30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烨捷 李潇

    中青在线讯(李潇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烨捷)接连数月,某国际货运公司委托他人承运的迪奥化妆品中的2000余件不翼而飞,原来,承运货物单位的货车司机和调度员互相串通“暗度陈仓”,在运输途中秘密窃取部分化妆品并私下倒卖。

    1月17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这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货车司机顾某、调度员龚某犯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张某,因具有自首情节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某国际货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进口货物运输的单位,顾某是该公司的货车司机,龚某为调度员。2015年11月,顾某与龚某经共谋,由顾某驾驶货车,在将货物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运至某国际货运公司外高桥仓库途中,违反公司规定线路,将车开至浦东机场附近某居民区附近,与龚某汇合。两人利用车辆结构存在的漏洞,在不破坏车辆封条的情况下钻入车厢,从中窃得知名化妆品牌迪奥唇膏、粉底霜等共计700余件,事后,两人将窃得的化妆品平分。

    因初次盗窃行为没被发现,顾某和龚某的胆子逐渐大了起来,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间,两人又按照同样的方法实施盗窃4次,并将赃物平分。顾某还联系在网上经营化妆品的张某,将部分窃得的化妆品销售给张某,张某明知系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卖他人。在此期间,顾某和龚某共窃得迪奥化妆品2000余件,经核算,被窃化妆品在中国境内渠道商最低折扣价近60万元,张某从顾某处收购的化妆品按最低折扣价约8.7万余元。

    2016年10月,顾某、张某、龚某因行为败露先后到案,检察机关以顾某、龚某犯盗窃罪,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顾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后销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顾某、龚某还在家属帮助下退缴全部赃物折价款,决定对三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处顾某、龚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罚金1.3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顾某、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顾某上诉称,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上诉称,其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在二审期间退缴了收购赃物的全部折价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龚某的辩护人认为,龚系利用受委托承运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公司财物,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第一,顾某向案外人付某通风报信行为被公安机关掌握,之后如实供述付某涉嫌盗窃的行为,不同于主动检举他人犯罪,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第二,顾某、龚某利用货车车厢结构上的缺陷,趁委托单位随车人员脱岗之机,在不破坏封印的情况下进入车厢实施盗窃,应认定为利用工作之便的盗窃行为,一审法院对顾某、龚某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其三,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家属在本案二审期间退缴全部涉案赃物折价款,可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该案主审法官、刑二庭庭长周强认为,委托运输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由于押车人员擅自脱岗,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间接导致了货物被盗的严重后果。本案也提醒被害单位要加强工作规范和人员管理,明确各类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尤其在运输贵重物品的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更应认真履职,以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董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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