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微信矩阵-- >> 青团子
APP下载

我不再是“汤兰兰”,请不要再找我。

发布时间:2018-02-03 21:01 来源:微博、凤凰网、亚刊智库、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 董雯萱

    本文系青团子整合 转载请联系后台来源 | 微博、凤凰网、亚刊智库、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编辑丨董雯萱

    一时间,“汤兰兰”这个名字成为了舆论的焦点,和这个名字相关还有“性侵”,“轮奸”这样恐怖的字眼。更加突然的是,有这样不可忽视的声音存在:“汤兰兰,你去哪里了?请你站出来说明白!” 他们在寻找汤兰兰。

    1

    这是时隔9年之久的少女性侵案,被害人是14岁花季一般的年龄。却在6岁尚小之时遭受了我们无法想象的伤害。

    案 件 回 顾

    2008年10月3日,被害人汤某(14岁)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已有7年。 2008年10月27日,汤某的干爸干妈王风朝、李忠云带她报案,3天内村里16人被抓。 2008年11月5日左右(第9天),汤某打电话向老姑刘桂英要钱,在小卖部里被村民纪广付用手机录下。但该录音未被法庭采纳作为案件证据。 2008年11月15日左右(第19天),侦查人员在万秀玲衣服口袋里提取到一份B超单,2008年3月31日检查,姓名王兰兰,年龄17岁,子宫内有胎儿症状。(干妈李忠云解释B超单是化名,为了掩饰汤某的隐私;亲妈万秀玲解释她身上那张是10月初接孩子时李忠云塞给她的。)

    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有过多次性行为”。2、检见的宫颈横裂,说明为已产型宫口形态,为有过流产、引产、诊刮等使宫颈扩张经过。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

    汤兰兰交给警方的举报信

    2010年10月一审判决下达,涉及罪名包括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 11名被告人全部上诉,他们均否认全部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人被判强奸罪,1人被判嫖宿幼女罪,汤继海夫妻还被判强迫卖淫罪。汤继海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0人获刑5至15年不等。服刑期间,部分被告人保持申诉。在此期间,汤某改名、改户籍。 2017年6月,其母万秀玲出狱,继续申诉。

    在这九年的时间里,涉案人员家属不断提起申诉,全部被驳回,受害人的爷爷死于监狱中,其父至今服刑。

    时隔9年之久,早已尘埃落定的案件重回大众的视野成为关注的焦点。

    九年后,其母万秀玲2017年6月出狱后,坚持认为汤兰兰在撒谎,依然否认当年曾经强迫自己女儿卖淫,想伸冤,急于找到女儿,还事情一个真相,但是发现女儿如今已经被政府安排改名迁户了。

    随后,汤兰兰的户籍信息随被曝光。

    各个网络媒体争相发文报道,加入了“寻找汤兰兰”的呼声中。

    2 不必再寻找汤兰兰 舆论是把双刃剑。

    它可以严惩那些不遵守法律的道德败坏者,也能给痛苦崩溃的受害者再一次的打击。

    想必,“寻找汤兰兰”就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所以,在那些“寻找汤兰兰的”呼声愈发强烈时,网友们纷纷站出来保护汤兰兰。不要搜索,不要人肉,不要曝光,努力形成一堵密不透风的人墙,把她围在中间,挡住那些舆论的攻击和压力,保护她不要开启“第二次的噩梦。”

    网友们纷纷发声,鼓励她要努力的生活,用功读书。

    这个世界上还有很多“汤兰兰”,也许就在我们的周围,真切地发生着。

    他们经历过我们无法想象的伤害,他们经历过人生中无比灰暗的日子,想要活下去却没有任何的信心和勇气。碰巧这时候有人伸出手来拉了一把,把他们从噩梦中拉回现实,从痛苦的泥沼中惊险脱身。

    这时,他们放下过去,彻底告别。缝合好过去的伤口,擦干眼角的泪水,删去了那些不愿记起的痛苦的回忆。

    有了新的名字,新的身份,换了一个满意的学校,结交了新的朋友,做着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收获平淡却美好的爱情,只是午夜时分会偶然惊醒,但漫漫长夜不再黑暗难熬。

    汤兰兰,忘记那些痛苦的回忆,加油努力的去生活吧!

    3

    回到案件本身,寻找事实和证据,放过记者也放过汤兰兰。

    解决案件有100条路,却选择了伤害最大的一条。

    有报道称《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可曾想一位14岁的少女只是向警方照实陈述自己的亲身经历,那些噩梦般的经历。进行相关调查审判的是执法部门,受害人何错之有?

    我国法律向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尤其是遭到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10.26)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1.1)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10.23)第5条规定: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在具体少年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司等机关等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在预防和避免办案过程中对性侵害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方面,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如办案时“一次询问原则”、“录音录像原则”等。

    为受害人更改户籍与身份信息的出发点是保护受害人本身,是合法的,乎价值观的。而我们没有任何立场和权力要求汤兰兰站出来。而汤兰兰的出现已经毫无意义。我们应该关注案件本身,请放过受害者。

    首先应该是回到案件本身。拿出证据来,以完整的证据链,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回应外界诸多质疑。这才是“铁案”应有的底气,有了这样的底气,才能够游刃有余、保持正确。

    其次有关部门应积极回应舆论和疑问。这种回应仍应该基于案情本身,并不能随随便便指责媒体为“不实炒作”“别有用心”,更不能以涉案人现在嫖娼作为10年前涉案的证据,凡此种种,均属偏离主题,甚至就是一种混淆视听,并不足取。如果有关部门或热心网友果真有意保护汤兰兰,不妨在放过汤兰兰的同时,也放过略有瑕疵的报道,放过记者,而在案情疑点上来点真章。逐一回应,开列证据,用事实说话。总是游离于案件之外,胡乱扣帽子,或者顾左右而言他,已经成为一种干扰。

    汤兰兰,想告诉你:现在的恐惧和慌乱都是暂时的,我们永远都不知道你是谁,不必知道你长什么样子。

    就,不要让别有用心的人找到就好了,就,活在我们中间当一个普通人就好了,就,认真读书,努力生活,就,可以让这些伤害过你的人看看,你特别特别的幸福。

    祝福那些和汤兰兰一样受过伤害的幼小心灵:愿善良幸福,愿忘记痛苦,愿不必记恨。愿余生安安稳稳,坚强生活。

【责任编辑:江苏记者站】
相关文章
你可能还喜欢看
热点新闻更多>>
图片阅读更多>>
热图
青秀H5
1/3
新闻排行榜
网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