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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专业化”的少年法庭

发布时间:2018-06-05 05:53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公布的司法大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至2017年,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呈总体上升趋势,从2013年的8.3万件增加至2017年的11.8 万件,年均增长率达10.46%,主要包括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和拐卖儿童、猥亵儿童、嫖宿幼女、组织儿童乞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案件。

  2009年至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下降,其中,近5年犯罪人数下降幅度较大,平均降幅超过12%,2016年的降幅更是达到18.74%。

  截至目前,全国四级法院都已建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审理机制,共设立少年法庭2253个,合议庭1246个,少年刑事审判庭405个,综合审判庭598个。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改革方向及路径研讨会,来自全国各级法院少年审判一线的法官以及长期从事少年司法研究、未成年人保护的学者纷纷表示,少年法庭的职能定位问题是少年司法制度体系中最基础的问题,直接决定和影响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审判模式、绩效评价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表示,目前我国少年法庭建设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阻力,少年法庭的改革方向和路径还不明确,如何处理好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关系等还未形成共识。少年法庭的职能定位还不清晰,少年审判和帮教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应该包括哪些,哪些案件归口少年审判更为合适等,还有不同声音。未成年人审判队伍不够稳定,入额法官数量相对较少、人员流动较大,上下级法院对口指导不够协调,符合少年法庭特点的绩效考评体系尚未建立。

  沈德咏要求,今后少年法庭的工作要及时介入解决贫困留守儿童的教育、监管缺失问题,推动困境儿童保护相关立法工作完善,依法做好监护权剥夺、转移、变更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要认真研究并相机建立少年司法介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干预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到实现。要鼓励以购买服务方式大力推动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认真贯彻实施即将出台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依法打击网络刑事犯罪,依法制裁网络违法行为,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沈德咏表示,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要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保留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模式,要坚持涉未成年人案件全部交由专门的少年法庭来办理,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纳入少年法庭。

  对于少年法庭“怎么走”的问题,各地可以在保证专业化的方向下,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齐步走”“一刀切”。下一步,基层法院已设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的要继续巩固提高;少年案件较多的法院要尽可能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把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全部纳入审理。已经成立少年家事审判庭的,要设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综合审判合议庭,将少年审判的成功经验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发扬光大。中级、高级法院可考虑普遍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一些大、中城市,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对于未成年人案件高度集中、少年审判工作制度和配套工作机制比较健全完善的中心城市,可以探索研究设立少年法院。机构专门化是少年审判专业化的根本要求,也是少年法庭建设的主要改革方向,凡是条件成熟的地方,少年法庭都要向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方向发展,未来则要朝着设立少年法院的方向努力。

  “少年法庭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审判组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范明志表示,“对于少年审判而言,其特殊的实体法规定和程序法要求,以及对法官特殊职业能力的需要,决定了少年法庭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审判组织,否则就难以实现少年审判的目的和效果。”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说:“少年审判的专业化,要求少年案件要由专门的法官按照专业的程序、方式来办理,要有专门的衔接配套机制,有独立的案件类别,有少年审判独立的评价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整合研究室、刑庭、民庭的职能成立专门少年法庭机构。”

  有着20多年少年审判经验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陈海仪认为,人才是少年司法机制体制创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取得一致的前提和基础,人才是少审工作的第一资源。只有设立少年法院才能真正有效地破解现有少年法庭模式中制约人才的局限性。

  陈海仪分析说,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员额法官的配置基本以案件数量作为基数,少年法庭出现多个模式的变化、少审法官因需要协助其他审判业务庭办案而没有时间开展综治工作、少审法官队伍处于不稳定状态,更多是基于审判力量与案件数量配比之间的关系而产生。如果将少审法官与其他法官放在同一个考评平台,难以实现少审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公平绩效考核。

  只有单一选拔任用渠道,才能根据少年审判特点选配既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又了解青少年生理心理状况,还兼具综治法治教育能力的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等综合人才从事少年审判工作,并有效避免少年审判人才流失。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苏明月认为,以少年法庭为载体的少年司法在全国各个地区已经有30多年的实践经验,法律依据有2013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在合适的机会修改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适当扩大少年法庭审判案件的管辖权,除现有的犯罪未成年人之外,加入触法未成年人、部分有可能实施犯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虞犯未成年人,还可以考虑扩大年龄的管辖,我国独立于成人刑事司法的少年司法才能更加完善。

  “实际上有些地区已经进行了这样的尝试,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被叫停了。得到刑事基本法律确认,最高法等相关部门跟进,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就可以成为未来独立的少年法或少年司法法的蓝本。”苏明月说。

  苏明月提出,目前立法尚未启动,但政法机构改革正当时,少年法庭可以考虑具体区的指定集中管辖,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区来管辖全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偏远的农村地区,指定管辖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通过设立巡回少年审判合议庭来解决这个问题。

【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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