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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跨省抓捕!权力行使要经得起推敲

发布时间:2018-04-16 19:00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欧阳晨雨

    无视犯罪后果、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任性追究公民刑事责任,在损害公民权益的同时,也悖离了刑法的谦抑精神。

    又是一起跨省抓捕的案件。

    去年12月19日,广州医生谭秦东在网上发了一篇帖子,称在老年人群体中热销的“鸿茅药酒”,实际上是酒剂类中药,成分中含有多种毒性中药材,并在标题上指鸿茅药酒是“毒药”。今年1月10日,谭秦东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警方带走。4月15日,凉城警方发布通报称,对谭秦东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系因其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表示“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察打击犯罪活动,是法律赋予强力机关的重要职责。谭秦东作为医生,如果在网上的发帖行为,的确属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没有什么不妥。然而,重新检视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跨省刑拘案件,却不乏亟须商榷之处。

    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根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基于此案“网络犯罪”性质,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在“犯罪地”的扩大解释下,内蒙凉城警方行使侦查权,似乎也说得过去。

    但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是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客观侵害。对当地的纳税大户,保护其经济利益不受非法损害,被地方政府视为重要职责。行使侦查权的当地警方,为保护所在地特定企业介入处理,不无瓜田李下之嫌,很容易被理解为“地方保护主义”。近年来,警方介入经济纠纷案件并不鲜见,质疑声也不少。倘若由谭秦东所居住的广州市警方侦查管辖、办理此案,显得更为独立客观,“更为适宜”。

    诚然,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等情形,就应予立案追诉,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有“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动作,就可以不顾严重后果和情节,让行使言说自由权利的网民动辄得咎。

    刑法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条件。在最高法的《刑案审判参考》中,也规定了必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从报道情况看,谭秦东这篇题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原文为“毛”)的文章,实际点击量仅2000余次,能有这么大的威力,“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吗?纵然经济损失80多万元不假,又有多少与一篇点击量不多的网文直接相关?

    从此案来看,能否追究刑责,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主观方面是否有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商誉,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目前情况看,谭秦东的网上发帖,只是一个专业人士的质疑而已,属于“科普及科普文章中一些不同的观点”,即便是“毒药”等用词不妥,也在探讨和容忍的范围,或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都可以视情论处,而不应置于最严厉的刑法重典之下。无视犯罪后果、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任性追究公民刑事责任,在损害公民权益的同时,也悖离了刑法的谦抑精神。

    谨小慎微的公权,乃是法治社会的常态。一场跨省抓捕的“肌肉秀”,反倒露出了滥权的“尾巴”。对于这起公众瞩目的焦点案件,在调查真相、主持正义、捍卫民权的同时,还应认真检视,警权介入是否合法合理,药监管理是否称职合格,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责任编辑:王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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