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条例之所以将“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之外,不是因为那些人的行为不够英勇,不需要表彰,而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要表彰的行为性质,就是那种工作之外的英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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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针对泰国大象踩死中国旅行社重庆领队何永杰事件的调查,泰国警方披露了最新进展。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有人拉扯过大象尾巴,但事发前有很多人围着拍照,大象被刺激。警方还认定驯象师控制大象不当,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另据报道,泰国警方称虽然没有监控视频,但领队何永杰确系为了救人而死。
多数网友认为,何永杰为救跟团旅游的同胞,置个人的生命安危于不顾,表现了大无畏的英勇气概,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理应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目前像他这样的人实在不多,国家应当大力宣传表彰,以弘扬这类正气。
但有专业法律人士称,旅行社在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义务对客人进行救助,因此,何永杰作为领队在其带领的客人遭遇大象攻击时进行救助,是在履行特定义务,根据重庆当地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规定,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围。
我国对见义勇为尚无全国性立法,但各省级地方基本都制定了相关条例。《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见义勇为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可见,重庆的《见义勇为条例》确实将“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范围之外。不单是重庆,多数省份的见义勇为条例,都有类似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见义勇为条例之所以将“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之外,不是因为那些人的行为不够英勇,不需要表彰,而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要表彰的行为性质,就是那种工作之外的英勇行为——行为人那样做不是职责所在,不是工作要求,而是基于一个“义”字,基于其自身强烈的正义、公义之心而表现出来的壮举。
例如,警察在公民生命财产遭到危险时挺身而出,是《人民警察法》所要求的“法定职责”,若不挺身而出还涉嫌渎职违法犯罪;银行雇佣的保安在遇到有人抢劫银行时应同抢劫犯搏斗,这是保安工作的“特定义务”,不履行该特定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警察和保安等为工作英勇献身了,都不算是“见义勇为”。
同样,《旅游法》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领队何永杰正是在履行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尽管其行为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却应该受到其他形式的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