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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银行卡12人被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18-07-27 11:1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唐荣

   法制网记者 唐荣 通讯员 向心悦 王倩

   近一年来,招聘证券充场人员的兼职信息在网络屡见不鲜,看似平常,但有的招聘背后却隐藏着一条环环相扣的买卖他人银行卡的非法产业链。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姜某某等12人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

   经查,2017年11月起,被告人姜某某、吴某某从熟人处得知买卖他人银行卡也可成为牟利途径,经策划后,两人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县一出租房为总部据点,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等地招兵买马,并组建培训了客服、各地市领队、验卡队三类组员,每名成员的收入按照实际业绩进行提成。

   被告人姜某某、吴某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对外发布招聘证券充场人员信息,名为兼职,实际是以每套(银行卡、U盾等)人民币80至1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银行卡并获得他人登记个人信息、联系方式等资料。

   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告人姜某某从网站上获得有意报名参加兼职人员的联系方式,然后发给客服人员。客服人员随后进行联系,通过电话或者开设临时微信群,指导兼职人员准备办理银行卡的相关资料及注意事项。待兼职人员按照领队事先配给的电话卡、统一银行卡密码和U盾密码在银行办卡成功后,各地市领队随即收购兼职人员所办银行卡并结算部分购卡费用。

   对于所收购的银行卡、U盾,领队按照姜、吴二人的要求,以快递方式邮寄至广东汕头某固定地址,由验卡队负责进行异地验卡,以检验银行卡、U盾是否能正常使用。验卡通过后再按要求发往全国各地。同时领队再与兼职人员结清剩余购卡费用。

   2018年1月5日,深圳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将深圳地区领队即被告人高某某、苏某某二人抓获,并以此为线跟进深挖,至2018年3月,姜某某、吴某某及下线员工等10人在桂林、汕头、茂名等地陆续被抓获归案,警方共缴获非法持有的银行卡及U盾达50余套。至此,这条包括收购卡证、雇佣开卡员、专业验卡、贩卖银行卡等环节在内的非法产业链怦然断裂。

   据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供述,他们招揽来的所谓“兼职人员”,大部分都是学生、农民工、社会闲散人员等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的群体。他们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各银行开卡,贩卖给收卡团伙,收卡团伙再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其他团伙使用。收卡团伙内部也分上线、下线,他则负责发展下线,并将各地收购来的银行卡卖给上线,从中赚取差额利润。

   承办检察官指出,在非法买卖银行卡的背后,已然形成一条非法产业链,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行贿、受贿、逃税等多类违法犯罪活动中,非法交易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大量使用,为下游犯罪创造便利条件、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据了解,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增设的罪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到法定数量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法律规定,刑法意义的信用卡包括了日常生活中的的借记卡和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等。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此,即使出卖、赠与信用卡等行为是持卡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这种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应成为合法性依据。

   对于那些为小利而自愿出售个人银行卡的群体,检察官提醒:银行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因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而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将给银行卡合法持有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持卡人非法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时明知他人用来实施犯罪活动,仍出售或者出借银行卡的,持卡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法制网深圳7月27日电

【编辑:李师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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