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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可进行股权投资 重大投资情况应公开

发布时间:2018-11-06 11:13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中青在线北京11月6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民政部日前公布了部门规章《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并授权民政部制定具体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等行为。

  另外,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相关惩戒和处罚措施,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慈善组织违反暂行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同时,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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