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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决定立案审理吉林“涉黑典型”国家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8-01-31 06:16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卢义杰 王景烁

  本报北京1月3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 王景烁)曾被当做吉林“涉黑典型三兄弟”之一的孙宝东,其平反后的国家赔偿案,近日已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

  孙宝东曾被认定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代理律师、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说,2017年1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孙宝东赔偿或被返还财产合计92.8万元,孙宝东不服,遂向最高法申请作出国家赔偿。今年1月24日,最高法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孙宝东的哥哥孙宝民同被作为“涉黑典型”,此前,吉林省高院决定对孙宝民支付国家赔偿100.3万元。孙宝民已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其他相关国家赔偿请求。

  截至发稿,曾被判死缓的孙宝东哥哥孙宝国尚未接到国家赔偿决定。

  1996年3月,孙宝东与孙宝国带30万元现金赴辽宁购买钢材,在火车站因纠纷被多名出租车司机袭击,误认为遭劫的孙氏兄弟掏刀乱刺,造成对方一死四伤。1997年,辽宁鞍山铁东区法院认定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二人均获缓刑。

  2008年,吉林长春警方接到上级批示,称孙宝民、孙宝国、孙宝东三兄弟系涉黑犯罪团伙。2011年,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宝国犯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孙宝东被判无期徒刑。前述旧案在改变证人证言后,被当作涉黑罪名里的重要犯罪事实。

  2013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孙宝国死缓,孙宝东的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孙宝民则获刑10年6个月。

  此后,“孙氏三兄弟案”长期被吉林省打黑办、吉林省公安厅作为打黑典型案件宣传。

  2016年,该案罕见地由最高法提审,最高检派员出庭并当庭建议部分改判。2017年1月,最高法再审宣判,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宝国、孙宝东的“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被撤销,孙宝民等9名被告人被改判无罪,孙氏三兄弟均恢复自由(详见本报2016年9月28日报道《最高法再审吉林一涉黑典型案最高检当庭建议部分改判》、2017年2月13日报道《被人为拔高的罪名》)。

  2017年1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孙宝东实际监禁期限超出了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957天,该院应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24.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7万元,此外还应获偿被扣押9年的奥迪车的评估价56.9万元,等等。

  对此,张铁雁认为,孙宝东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案件中的标准,应当是错误羁押赔偿金的35%,不应为5.7万元,而实践中该比例近年来有的已达50%。

  孙宝东要求返还某大厦的房产以及被警方冻结的25万元,对此,吉林省高院认为,由于当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并未扣划25万元,某大厦则由警方、检方委托代管,法院并未作出相关判项,故向该院主张返还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在张铁雁看来,赔偿义务机关仅释明了有关行为与其无关,并未告知应当向哪个机关行使权利,这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取得该项赔偿。

  关于因申诉及再审产生的100万元差旅费、律师费的赔偿申请,吉林省高院以“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该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问题”为由,不予赔偿。

  张铁雁认为,孙宝东的申诉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其根本是由于赔偿义务机关的错判造成的,赔偿义务机关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他建议吉林省高院参考北京等地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支付赔偿请求人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做法。

  《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若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责任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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