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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

宪法应当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

发布时间:2018-01-29 06:40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编者的话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十九大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又一重要举措。为了全面认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吸收此前四次修宪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与时俱进又审慎稳健地推进修宪工作,《思想者》版特约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与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贤君教授撰写述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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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的十九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又一重要举措。

  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宪法的修正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修改工作形成的惯例。

  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政治领导地位和政策方向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由执政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正式宪法修正案,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愿,凸显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党依宪执政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党对立法的领导。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在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遵循宪法不断完善的客观规律,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有的国情基础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对于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有效地转化为宪法规定,成为党领导全国人民继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早在1954年宪法制定之初,毛泽东同志就对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作了非常精辟的论述并成为制定宪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毛泽东指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指导我国各项事业向前发展的总的行动纲领。宪法的制定必须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搞宪法就是搞科学”,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具有时代性,适应时代的要求,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

  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

  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对宪法进行了4次全面修正,每一次修改都顺应了当时的具体国情。

  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在拨乱反正背景下出台的。1982年现行宪法全面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所强调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两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根本政治制度,突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原则,以宪法为核心建立起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制度框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现行宪法诞生以来,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宪法又作了4次修改,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宪法修改。其中,1988年把私营经济受法律保护写进了宪法,1993年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了宪法,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2004年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4次宪法修改,把党的重大政策的变化及时反映到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中,不仅使得宪法自身能够很好地顺应时代要求,而且使得宪法通过根本法的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从现行宪法过去4次修改的情况来看,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在正确处理宪法的适应性与稳定性、宪法与政策的关系基础上有序进行的。宪法的修改首先体现了执政党的意志,由党中央根据党的执政理念思想战略发生的重大变化形成修改宪法的建议,然后通过法律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正案,最终由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生效。

  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的修改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是执政党依宪执政的重要方式,与此同时,宪法的修改又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宪法作为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一经修改在实践中就必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要遵循宪法自身的发展规律。因此,在历次宪法修改中,始终不渝地坚持“应当修改的一定要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先不改”“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途径来解决的问题不宜通过宪法修改方式加以解决”,等等。正是在上述科学修宪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从2004年最后一次修改至今已经有14年时间,很好地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保持了自身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体现了宪法与时俱进的品格。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指出,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面对上述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变化,已经有14年没有修改的现行宪法更需要发挥自身与时俱进的品格,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和更加宽广的胸怀来顺应社会各界提出的修宪要求,汇聚民意,把党的政策、人民的意愿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及时地转化为宪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增强宪法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保证宪法条文的“真实性”,提升宪法规范的权威性,从而为实现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而有力的宪法依据和法治保障。

  可以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英明正确领导下,通过宪法修改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会使我国的宪法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发挥出自身更大的作用,成为名副其实的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责任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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