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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强拆房价上涨,政府应赔偿还是补偿?

发布时间:2018-01-31 08:00 来源:新华网 熊丰、罗沙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新华社记者熊丰、罗沙

  “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如下,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近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1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许水云诉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区长郭慧强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法实事求是,给了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许水云听到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难掩激动。2014年9月26日,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当地区政府强制拆除。

  据了解,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许水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一二审法院确认了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判决通过补偿的程序弥补损失。许水云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在本案中,关于许水云房屋是被强制拆除还是属于误拆成为法庭辩论的第一个焦点问题。婺城区政府主张房屋是由于该区块的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婺城区建筑公司拆除他人房屋时,因操作不慎导致许某某的房屋坍塌,因而主张不应由政府,而是应当由婺城区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与强制搬迁,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既不能将应当依法由其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委托建筑公司等民事主体行使;也不能以房屋被拆除系民事侵权为由,要求产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水云发送的短信、许水云提供的现场照片、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9月26日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故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婺城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双方还就应该通过行政补偿还是行政赔偿弥补损失的问题展开了辩论。

  “如果通过补偿程序,则一般只能按照2014年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但是因为政府的行政强制违法,且许水云本人始终主张用房屋来赔偿,考虑到2018年房价与2014年房价相比已经有较大幅度上涨,如果按照一二审的判决思路,对许水云来讲就非常不公平,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本案的主审法官耿宝建说。

  最终,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维持了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但一审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未能考虑到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无法让许水云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二审判决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涉案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婺城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第二项与二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区长郭慧强在法庭上表示:“通过参加本次庭审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我们更多考虑的是行政效率,忽略了法律程序。今后将按照法律来规范征收补偿的行为,将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耐心做好群众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产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财产财富安全感。法学专家认为,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司法机关通过严格、规范的司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给了诉讼主体一个公正,更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党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坚定决心。

【责任编辑:傅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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