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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校园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事件处置以学校为主 十日内完成调查

发布时间:2018-06-13 06:21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林智仁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林智仁)在严格规范调查处理程序上,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近日,福建省印发了由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综治办、福建省高院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中小学生欺凌的界定,提出预防的具体举措,规范处置程序,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

  《方案》明确提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学生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或诽谤,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学生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识别学生欺凌,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行为。

  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对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

  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方案》还要求,将区域内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考评;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同时,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的结果,还将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对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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