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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南:一起林木采伐案,4年两次被发回重审

当事人身心俱疲,检察机关撤诉了之?

发布时间:2018-01-09 03:51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郑燕峰

  收到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尹节华决定再次上诉。此前,他的案件已经两次被发回重审了。

  这并不是一件复杂的案件。案件涉及33亩林地的采伐,而矛盾出在尹节华及其姐夫李太修之间。

  尹节华是莒南县筵宾镇西集西村村民。2004年,筵宾镇西集西村决定在歧路子地块发展经济林,对村民进行发包,承包期10年,自2004年3月1日起生效。当年登记证明显示,村委登记的承包人是时任村干部的尹节华。这块地方总共33亩,其中有8亩是村里作为补发的工资补给尹节华的,另外25亩,有收据表明承包费是尹节华的姐夫李太修交的,计5万元。

  在合同到期前10个月,村里决定将该处土地流转,需要砍伐经济林。在村委统一办理采伐手续时,尹节华签写了委托书并按了手印。

  当时,莒南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办理了采伐证。公示期满后,该地1358株杨树被统一采伐,出售价18万元。另外,村里对剩余承包期限按照每亩1000元赔青款予以补偿3.3万元。尹节华拿到两项总计21.3万元。

  李太修认为,这是他承包的土地,自己出的钱买的树苗,还盖了猪棚养了3年猪,收益应该归自己,而且认为这些树应该值50万元。但尹节华认为,自己和姐夫是合伙关系,在村里统一代办采伐证时,也电话通知了李太修,李太修让他看着办,于是自己就在采伐证办理委托书上签了名。在庭审中,尹节华的代理律师、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先新也提出,尹节华是承包经营权人,李太修是投资人之一,两人是合伙关系。尹节华作为林木所有权人,有权利办理采伐许可证。他认为,此案是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李太修在2013年5月15日报案。2013年6月28日,莒南县林业局作出撤销西集西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决定。同一天,尹节华即被逮捕,涉嫌罪名是滥伐林木罪。林业局这一决定在之后的庭审中,被律师认为程序违法。

  李先新认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是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允许林木采伐的行政许可行为,对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在林木采伐后,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莒南县林业局即使违法撤销这一行政行为,也应当将撤销的理由及撤销的决定送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尹节华。撤销决定在尹节华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并经法定程序确认撤销决定正确后,侦查机关才能依据撤销决定对上诉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李先新说:”莒南县林业局撤销决定作出后没有送达给尹节华,更没有告知尹节华可用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剥夺了尹节华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尹节华被逮捕的第二天,经人调解,李太修收了尹节华家人28.7万元,并说给了钱找回损失就不再追究。而尹节华卖树及村补偿款21.3万元此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一纸和解书并没有换来尹节华的自由。这是一起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林地是权属争议还是合伙人内部纠纷?漫长的诉讼开始了。

  2013年12月3日,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

  2014年5月28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莒刑一初字第449号判决书,判决尹节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尹节华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莒南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莒刑二重字第8号判决书。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依然是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合议庭采纳了尹节华不构成这两项罪名的辩护意见,但认为尹节华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4年12月25日,尹节华被判缓刑释放,同时应该到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2013年6月,尹节华被刑事拘留时,曾被送去莒南县中医院查体中心进行全面检查,身体健康没有问题。而2014年12月26日,被警车送到家门口的尹节华已经躺着不能动,经过住院治疗,被确诊为脊髓型颈椎病和胸腰椎管椎间盘狭窄。

  尹节华不服,再次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临刑终字第52号裁定书,维持(2014)莒刑二重字第8号判决书。

  尹节华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鲁刑申10号再审决定,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申诉人盗窃罪一案再审。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鲁13刑再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刑终字第52号裁定书及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刑二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发回莒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再次回到原点。但这一次,莒南县法院作出的是刑事裁定书,而不是判决书。

  2017年8月21日,莒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7刑再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是“准许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检察机关撤诉进一步坚定了李先新的判断。作为尹节华的代理律师,他一直坚持进行无罪辩护。他认为,司法公正应该体现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而不是在两轮发回重审之后准许检察机关撤诉。

  “案件事实已经没有争议,但这个裁定书,在法律适用和程序上存在问题。”李先新还认为,这份裁定书在事实表述中回避了当事人曾经被关押的事实,阻碍了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实则是逃避错案追究。

  裁定书自陈适用的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原文是:“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李先新认为,此案经过了几轮审理,产生了多份判决书、裁定书,不适用“宣告判决前”这一条件。他认为,作为再审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李先新认为,如果这样的裁定书生效了,那么下一步,公安机关很可能就会跟着作出一个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书。原本无罪的当事人,虽然曾被关押、后在社区接受矫正,还被开除党籍,但无法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权利将进一步受到实质性侵害。

  如今走路一瘸一拐的尹节华选择了再次上诉。经过查询,2017年11月14日,他的上诉请求已经转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8年开始了,尹节华一边治病一边在等待上诉结果。

  本报济南1月8日电

【责任编辑:罗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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