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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呼吁对共享单车押金等问题进行立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7-12-21 08:4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万静

  法制网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万静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对外宣称,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12月18日就小鸣单车提起公益诉讼,对此表示支持。目前一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挪用押金、预付费的情况比较突出,造成大量消费者押金难以退还。在推动解决消费者现实问题的同时,中消协认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是从制度层面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治本之策。为此,中消协呼吁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的《电子商务法》,明确对于共享单车的押金、预付费等问题做出立法规制,回应、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中消协认为,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因押金、预付费法律属性上有所区别,建议采用不同管理制度。对于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预付费,采取资金存管或者保证金提存制度,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同时,建议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董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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