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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学者陈哲宇二审贪污罪成立

因自首情节改判两年半

发布时间:2018-01-29 06:29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景烁

  山东大学长江学者陈哲宇涉嫌贪污一案等到了二审判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哲宇等人犯贪污罪,陈哲宇的刑期则由一审的4年改为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1月25日,济南中院作出上述判决,陈哲宇的代理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于次日拿到了判决书。

  案发前,陈哲宇拥有长江学者、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山大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主任等多个头衔。

  为了自己的实验室能够报销一些程序繁琐而又合理必要的费用,以及在经费未分期到账时维持运转,陈哲宇和同事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陆续套出400万元的课题经费设立“小金库”,后根据科研贡献多少分掉了“小金库”中的50万元。2016年年底,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他及3名同事犯贪污罪,陈哲宇获刑4年、被处罚金25万元。(详见《中国青年报》2017年5月11日5 版《一长江学者被50万元“绊倒”》)

  被以贪污罪起诉后,陈哲宇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违规但没有犯罪。陈哲宇及其辩护人主张,该案的罪名认定存在很多争议。比如,他们分掉的50万元并非全部来自科研经费,其中有部分是被混用的员工个人存款、原公司盈利。此外,山大还有数百万元陈哲宇应得的收入、为实验室建设先行垫付的资金未支付给他,这部分金额抵扣之后,贪污事实上无从谈起。

  一审判决后,陈哲宇提起上诉。二审辩护律师周泽也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递交了新的辩护意见。

  济南中院的判决书称,在被告提出上诉后,中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两次建议该案延期审理,2017年7月4日及10月4日,中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提请,恢复了对该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书称,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准确认定陈哲宇的自首情节,且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赃款处理方式不当,中院对此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也对一审判决中存在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作出回应。陈哲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分掉的50万元并非全部来自被套取的课题经费,团队中的实验师李琳(化名)负责保管套用经费,这笔钱实际上与李的个人财务、实验室和其他公司正常业务往来混在一起,其中还掺杂公司盈利,存在“交叉使用”,客观上无法区分是否均是课题经费。

  二审判决认为,钱款系种类物,且李琳将套取的科研经费在其多个银行账户中保管,相互交叉,该50万元无论出自哪个银行账户、套取陈哲宇负责的哪个项目,均不影响该款系套取的科研经费这一事实认定。

  陈哲宇及其辩护人还强调,认定贪污罪的50万元涉案数额,实际应该扣除陈哲宇应得的正当收入——项目组成员加班费、劳务费、科研绩效、相关荣誉奖励、医学院教学维持费等。陈哲宇也曾为实验室购买仪器和试剂垫资,这些合计数百万元,远远超过被指贪污的50万元。

  二审判决认为,陈哲宇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从未向山大财务部门提出过其科研团队存在加班事实、需要领取加班费的申请,在案发后提出其有加班费尚未领取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山大的管理规定。

  陈哲宇辩称,其同时拥有长江学者和泰山学者两个称号,山东大学并未支付他长江学者的奖金。

  二审判决认为,因为两者聘期重合,山大依照同时享有两项以上荣誉、仅就高发放一项荣誉津贴的原则,为陈哲宇发放了待遇较高的泰山学者聘期内应享受的津贴。陈哲宇的辩解与山大的意见相悖,要求将其从侵吞钱款中扣除的理由不足。

  二审判决还称,陈哲宇及相关证人表示其曾为实验室购买仪器和耗材,但没有提供购买的发票或收据等书面凭证,无法证明其来源和价格。且陈哲宇在案发前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没有要求山大对相关花费予以报销,也没有从李琳套取的经费中报销,要求扣除的理由同样不足。

  二审判决同时提出,陈哲宇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鉴于具有自首情节,且注册成立湖星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顺利开展科研项目,在湖星公司成立直至注销的数年间,均未直接侵吞公司注册资本金,在审计部门介入调查后,陈哲宇为了掩盖挪用公款这一轻罪行为才实施了将注册资本金私分,触犯贪污这一重罪行为,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从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各个环节考量,综合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具有的上述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据了解,陈哲宇尚未最终决定是否提出申诉。

  本报北京1月28日电

【责任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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