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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缓后第二次减刑 吴英减为有期徒刑25年

发布时间:2018-03-23 10:59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董碧水

  中青在线杭州3月2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董碧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了吴英减刑一案,并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审理在上午9点30分在浙江省女子监狱进行。吴英父亲和妹妹获许进入旁听。

  吴英是浙江东阳人,1981年出生,原为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3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9年10月,浙江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上诉后,浙江省高院于2012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院复核。最高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吴英被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浙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将吴英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浙江高院称,鉴于罪犯吴英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今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吴英到庭参加诉讼。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和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基层代表等参加了旁听。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各方意见。法庭审理查明:吴英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服从管教,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间共获得9个表扬。

  这是吴英被判处死缓后的第二次减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罪犯吴英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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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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