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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苏丰县县长郭学习受贿近三百万终审获刑七年半

发布时间:2017-12-04 16:08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李润文

    中青在线南京12月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李润文)今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江苏省丰县人民政府原县长郭学习受贿案,对上诉人郭学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郭学习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间,郭学习利用担任邳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后更名为邳州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丰县人民政府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恒昶、邱大志、夏继文、章红等人在贷款额度、企业改制、土地开发、申报补贴、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026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郭学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郭学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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