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建议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张艺)创新成为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中,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马一德建议,以专门立法为进路,加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
据统计,科技公司大约60%的创新成果最先是以技术秘密方式存在。由于互联网、云存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勃兴,盗用商业秘密成本显著降低,不法行为日益猖獗,部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偏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断;除了企业间纠纷外,伴随着我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型,国际经济间谍和窥探窃取商业秘密风险增多。例如,2009年,澳大利亚力拓集团员工因涉嫌窃取中国国家机密,严重危害了中国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
在马一德看来,从完善知识产权法体系、优化投资营商环境、防范国外经济间谍出发,有必要加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已成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潮流,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
事实上,我国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之前,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曾经有三种设想:一是通过修改民法、刑法,补充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例如在能保护民事权利的条款中,增设商业秘密权;二是进行专项立法,即制定《商业秘密法》,与传统知识产权法并列;三是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当时由于民法典的制定有待时日,专项立法的理论准备并不充分,最后基于当时的立法环境和立法需要选择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二十多年过去,这一法律体系已远不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难以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科技强国的发展战略,也不利于中国应对国际竞争新形势、实施新的国家安全战略。”马一德说,由于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客体在权利产生方式、客体范围、保护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现行知识产权专门立法集中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保护则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法不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缺乏体系性构造。
对于在市场竞争中擅自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主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加以制止,并未延伸监管至侵害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出口与进口等流通环节,且缺乏商业秘密独立立法具有的周延性、有序性和逻辑自洽性,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市场行为规制法律体系。
马一德建议,加强商业秘密立法应以专门立法为进路。应尽快整理现行商业秘密相关立法、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经验,全面检视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缺陷短板,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向全世界宣示中国尊重知识产权、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