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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犹存的“数字遗产”

发布时间:2018-07-27 15:26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毕振山

    近日,德国一起有关“数字遗产”案的判决再次引发公众对“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关注。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出,经过10多年的探讨,关于什么是“数字遗产”、“数字遗产”能否继承等问题已逐渐有了比较统一的看法。但是如何解决法律法规与网络运营商的衔接、如何在继承的同时避免个人隐私权被侵犯,政府、企业乃至个人之间尚存不少分歧。

    德国此次判决的这起案件始于2012年。当时,一名15岁的女孩在柏林地铁站不幸被一辆列车撞死。她的母亲想要弄明白这到底是一起交通事故还是女儿想自杀,因此要求登录女儿的脸书账户。但脸书依据数据保护原则,拒绝了这一要求。随后这位母亲将脸书告上法庭,柏林地方法院2015年判决脸书必须允许家长登录女孩账户,脸书不服判决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今年7月12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继承者有权继承过世亲属的社交账户。最高法院法官认为,网络合同也是遗产的一部分,“数字遗产”不应被区别对待。

    德国的判决是全球有关“数字遗产”问题的最新一例判决。最早涉及“数字遗产”的案件发生在2004年。一名20岁的美国海军陆战队队员贾斯汀在伊拉克死亡,其家人请求雅虎公司提供贾斯汀的电邮账号和密码,但被雅虎公司拒绝。此案在美国引发巨大争论。最终在法院的介入下,雅虎公司将贾斯汀的邮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上交给其家人。此后至今的14年间,美国、英国以及中国等地都曾发生有关“数字遗产”继承的案件。

    “数字遗产”问题伴随着网络普及和虚拟生活的拓展而产生。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了《保护数字遗产宪章》,其中对“数字遗产”的定义是:特有的人类知识及表达方式,即将人类活动的文明成果以二进制的形式加以描述、存储和运输。现在普遍认为“数字遗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虚拟空间本身,包括用户与网络运营商和网络平台签订协议获取的空间,如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电子游戏、知识平台、云空间等;另一类是依附于虚拟空间的信息,如个人的邮件、文字、照片和视频,游戏币和装备,个人的交易记录、押金、存款,等等。很明显,这些“数字遗产”与现实中的个人财产并无本质区别。而过去出现的大多数判决也支持继承人对这些遗产的继承权。

    不过,“数字遗产”往往涉及到第三方即虚拟空间的提供者,用户对虚拟空间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就涉及到现有法律与网络运营商的衔接问题。从实践来看,将“数字遗产”继承权明确写入国家法律尚未成为全球性行为,而各网络运营商有关“数字遗产”继承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例如,脸书现在提供“数字遗产代理人”功能,用户指定的代理人可以在用户去世或无能力运营后代为管理其页面,但仍不能获得该页面的登录密码。而很多网络运营商目前只允许在证明用户去世后销毁账户和删除账户中的内容。

    对于网络运营商来说,完全接受“数字遗产”继承权的最大难处可能在于其赖以获得用户信赖的保护隐私原则。毕竟,用户的个人账户不仅可能包括用户不愿让包括亲人在内的其他人所知的私密内容,还牵涉到与用户关联的其他用户的隐私。虽然现在有些国家出现了所谓的“数字遗产”管理公司,即用户可以将自己的一些“数字遗产”交给管理公司保存,由公司在其去世后交由继承人,但这些措施相当于将继承人的继承权做了转移。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田沐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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