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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平正义兜底,让无罪判决正常化|两会快评

发布时间:2018-03-09 20:04 来源:中青在线 王钟的

  很多已经成为“历史”的案件被重新翻出,司法机关克服困难和阻力,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纠正冤假错案,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报告称,全国各级法院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过去5年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在长长的无罪名单中,不难找到那些为人们所熟知的名字: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周远……这些名字,记录了曲折前行的法治史,见证了中国司法的进步。

  公开公诉案件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数量,体现了司法者的应有担当,也可以将其视为一份沉甸甸的“成绩单”。司法判决,不仅体现在让有罪者接受应有惩罚,也体现在保全无罪者的公民权益和名誉,后者当然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之一。

  对冤假错案的强力纠正,表达了司法者为社会公平正义兜底的决心。我们看到,很多已经成为“历史”的案件被重新翻出,司法机关克服困难和阻力,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纠正冤假错案,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无罪判决发生在法院一审或二审阶段,并不等同于发生了既定事实的“冤案”。法律常识告诉人们,站在审判台上的都是未被定罪的被告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生错误,把原本不必被送上审判台的公民送上审判台,是司法实践的客观情况。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理性看待无罪判决,防止错案变成判决生效之后的冤案。

  与传统观念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宣告无罪并不必然指向司法者存在重大过失。面对无罪名单,司法者既要有足够的警醒和反思,也不必妄自菲薄。无论如何,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公诉即被视为有罪的错误认识,不断出现的无罪判决,实在是更“正常”的司法环境的体现。

  减小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阻力,需要厘清错案的性质和责任,坚持办案人员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原则。例如,对于错案中检察机关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有《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出台司法责任豁免制度,有助于办案人员公正办案,既不让对社会构成危害的人逃脱法律制裁,也不让无辜者蒙受冤屈。

  落实好与无罪判决相关联的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司法正义提出的必然要求。一些人可能认为,实施国家赔偿,让公共利益遭受了损失。须明白的是,维持司法机器的稳定运转,国家赔偿是全体公民必须承担的代价。法治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治是万万不能的。相比司法纠错力度不足的危险与后果,国家赔偿所付出的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应该缺席。看待越来越多的无罪判决案例,社会公众不妨持有一颗平常心,司法机关更要明确无罪判决正常化的理念,在审判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应有的担当纠正冤假错案。

  文/王钟的 

【责任编辑:李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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