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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海南劳动保障监察地方法规9月1日起实施

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加付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7-08-01 22:17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任明超 潘在文

    中青在线海口8月1日电(潘在文 中国青年报· 中青在线记者 任明超)“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上升至地方法规的做法,在全国尙属首例。”8月1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改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龙小敏介绍说,新修改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主要针对当前海南省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现象,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有些还引发了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需要加强。

    针对劳动保障监察中的突出问题,新修改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将省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属地管理,完善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补充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的措施,明确投诉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的义务,对案件受理后的办理期限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大难问题,新修改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将更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完善用工信息采集和严格用工档案管理。严格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作和完善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新修改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还加大了对不落实工资保证金违法行为的处罚,将处罚金额调整为“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限制。”增设对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增设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设对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设定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完)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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