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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挪用丈夫犯罪所得 广西防城港港口区法院一审判三缓五

发布时间:2017-04-21 20:33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谢洋

    中青在线讯(林芳羽 余樊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洋)丈夫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牟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妻子没有积极筹款退赃,反私自取走丈夫银行卡内的赃款挪为他用。

    4月20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6月17日,时任某物流公司化肥运输主管的马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要求退回违法所得钱款。之后,马某的妻子杨某为筹集退赃款,于2015年6月20日至22日,分三次通过转账和取款的方式,将马某银行内29万元转到其个人账户。然而,杨某并未将该钱款上缴给司法机关,而是先取出5万元为丈夫马某请了律师,然后又用10万元替马某还了外债,剩余的钱款则存放家中。

    2016年8月10日,杨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截至2016年12月22日,杨某共向当地公安机关退回涉案赃款1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马某的妻子,在明知马某银行账户中的钱款为赃款的情况下,仍从该账户取出29万元挪为他用,虽然已向司法机关退回赃款13.2万元,但仍有15.8万元赃款尚无法被追回,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考虑到杨某认罪态度良好,且表示愿意积极退还剩余赃款,加上有年幼孩子需要抚养等特殊家庭情况,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于是作出上述判决。(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姜继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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