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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3/15
20:56

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发布

作者: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若一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若一)今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涉及移动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跨境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疫情影响下校外教育培训退款等问题。

据了解,中消协在收集、汇总2019-2020年全国范围内涉及消费维权的司法案例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和律师团律师以及其他机构专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进行专业分析和研讨,确定了2019-2020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2019-2020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有关案件情况如下:

案例一 读书软件窃取好友信息

原告黄某发现被告运营的读书软件(简称移动APP)通过不授权无法登陆使用的方式,将其运营的关联社交软件中好友关系数据交予移动APP,提出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等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移动APP获取社交软件信息的行为,在读书软件许可服务协议中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原告并获得同意,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案例二 下载杀毒软件被捆绑安装其他软件

原告李某某登录下载杀毒软件成功后,在其电脑桌面发现被捆绑安装其他软件,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提供涉案软件下载服务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应对原告予以赔偿。

案例三 新购车辆竟是事故车

原告罗某某委托他人向第三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不久发现所购车辆是事故车。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提交证据不足于证明不构成故意隐瞒等消费欺诈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推定消费欺诈成立。第三人除应退还购车款外,还应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四 来电显示被自动升级成收费留言业务

原告许某某在被告处购买手机号码并办理套餐。被告将来电显示服务自动升级为留言业务,增加了语音留言等功能。拒接和关机时未告知原告留言将收取正常通话费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收费标准,且原告不知悉电信业务、未赋予原告操作确认权利的情况下,直接收取0.25元费用,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费用应当返还。

案例五 设计缺陷致发动机进水受损

原告黄某某购买的越野车发动机进水受损。汽车厂家发布公告表明因进气管底部排水阀可能被异物堵塞,造成发动机损坏、熄火,需采取召回措施。原告不认可召回公告和维修措施,诉请告知车辆质量缺陷信息、赔偿损失等。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汽车在车辆改款过程中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发动机存在进水被毁风险。判决汽车厂家如实告知汽车质量缺陷信息,鉴于车辆已使用8个月,酌情确定汽车厂家对原告予以赔偿。

案例六 网页设置不合理致邮寄物品遗失

原告姜某某通过被告邮递包裹,后邮寄物品遗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默认勾选方框”的网页设置不具有合理性,无法使得寄件人有效地阅读《服务协议》中有关赔偿限额条款,故被告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妨碍了消费者行使选择权。

案例七 网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

原告熊某某在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保健食品,该产品中却含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成分。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解除双方网络购物合同并退还货款、支付十倍赔偿金。

鉴于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已尽进货查验义务,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告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案例八 看不懂贷款合同利率“翻倍”

原告田某、周某与贷款机构订立《贷款合同》,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后原告发现实际执行利率高达20%多。原告认为贷款利息应以每次还款后的剩余本金为基数并按照年利率11.88%计算。且贷款机构实际放款前已经收取了第一期还款,该款项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为此请求判令贷款机构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贷款机构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按照借款人要求予以说明。一般人若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还款计划表》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表面利率差别。借款人主张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案例九 幼儿培训班不开课也不退费

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被告春节后未按照签署的《幼儿课程服务合同》内容开课,原告闫某某多次要求退费,被告一再拖延,最后被告回复按照合同约定,超过三个月无任何退款。

法院认为,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涉案合同,且解除涉案合同对被告利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涉案合同为格式合同,有关条款明显限制了消费者主要权利,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已就该条款向原告履行说明义务,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支持原告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被告应全额退还培训费。

案例十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业主提交税费发票,亦未负担中介费

原告79户购房业主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委托被告办理房地产权证,约定买受人应积极主动交纳办证所需各项费用。由于被告办证后,未向业主提交其缴纳的税费发票,亦未对办证费用缴纳问题进行结算,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多收办证税费及利息,并提交办证票据。

法院认为买卖代理费、咨询费、评估费等中介费的事实发生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前,不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被告未能提交对应发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白蚁防治费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涉案住房为个人购买,被告应提交代为交纳的完税凭证。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收费用及利息。

【责任编辑:潘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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