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近日,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式对外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除了规定不得限制结婚、生育,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之外,还明确重,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实际上,早在早在2016年,《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已经开始施行,截至目前,广东、宁夏、陕西、山东等至少10余身份,也都明确给女职工放“痛经假”。应该说,“痛经假”是在保护女性权益上采取的一项新措施,这也是对经期女性更人性化的照顾措施,无疑受到广大女性朋友的衷心拥护。
然而,“痛经假”从“纸面”到落实,看似难上加难。如早在2017年《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出台了“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的,企业应给予女职工1至2天的带薪休息”的规定。可据杭州媒体报道,20天过去后,“痛经假”的病假单在当地医院一张都没开出。一位在杭州某培训机构上班的周姓女职工,跟公司请“姨妈假”时,公司负责人竟要求她到卫生间“验明正身”。
可见,“痛经假”让不少女同胞“悲喜交加”,就是因为“喜”在人性化而“悲”在难以落实。根据以往经验,好政策都在落实上都打了折扣,有些根本无法“落地生根”,成了地地道道的“花瓶”。而就算用人单位都能按照规定给女性放“痛经假”,不少职业女性也有顾虑,她们未必能放下“脸面”,女性毕存在害羞感,这也是“痛经假”难落实的另一个原因。
此外,请“痛经假”的女性还担心影响工作和升职,甚至担心能否保住饭碗。在当前女性面临就业压力增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积极配合也是个未知数。因此,“痛经假”能否真正落实,还需用人单位的积极配合。可见,必须在落实“痛经假”上多用力。出台“痛经假”相对容易,但让女性享受到才行。一项好规定能否落实到位,必须有问责和惩罚性措施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