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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2/27
11:16

赠“锦旗”反被判“道歉赔偿” 这是一堂法治课

作者:丁慎毅 来源:东方网

2020年9月12日,合肥市滨湖新区四川路上一小区两名业主给物业公司送“锦旗”,上面写着“赠物业 干啥啥不行 收钱第一名 全体业主敬赠”。物业公司认为,这是恶意锦旗,因此起诉,要求两业主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共同向其赔偿损失50万元。12月23日,包河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王女士、童先生在小区公告栏及物业服务中心处张贴向物业公司致歉声明,如逾期未履行,法院将选择其他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王女士、童先生赔偿物业公司公证费用3000元。王女士表示将上诉。(12月26日澎湃新闻)

对此,不少网友认为,人家小区水泥块突然坠落,险些砸到了行人,暴露出了安全隐患。众多业主签字建议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加装安全防护,在物业公司没有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才不得以送“锦旗”督促物业公司尽快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这属于“先礼后兵”,是业主的无奈之举,而并非恶意,不能“解决不了问题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所以,法院的判决不合适,支持王女士上诉。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没问题。根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执法者有普法的义务,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向执法对象讲清楚所执行法律,执法对象不懂的地方,应告诉对方。如果法院的判决书内容再详细一点,告诉被告具体的依法维权途径,被告也就心服口服,网友也不会产生误解。

近年来,物业纠纷大幅度上升,主要有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或因住房维修基金使用引起的拒缴物业费纠纷、公共区域使用不明引起的占用纠纷等等,表现出“三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表决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维权难。业主给物业送讽刺性锦旗或感谢信,已经不是一种个别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执法还要普法。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可妥善解决类似问题。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281条第2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也就是说,本案中,王女士、童先生维权必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表决这一程序,如情况紧急,不用再等表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王女士、童先生维权,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授权。虽然王女士称众多业主签字,但要有法定程序。

或许有人说,如果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让业主自行去组织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实在太麻烦,不利于提高维权积极性。确实如此,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积极介入。比如,今年3月份通过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于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街道办、乡镇政府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组织和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临时机构。今年7月1日,上海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物业纠纷联调中心,在锦江区法院揭牌。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该中心将开启绿色通道,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中心常驻专业特约调解员,调解员经过专门培训,更加熟悉物业纠纷的法律法规,由此可以节约维权成本,方便业主或物业维权。

【责任编辑:白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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