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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通过慈善法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92处,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发布时间:2016-03-13 15:14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周凯 刘世昕

  中青在线北京3月1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周凯 刘世昕)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对于备受关注的草案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问题,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管理费用”。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标准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同时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为此,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今天下午,各代表团还将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修改稿。

【责任编辑: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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