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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保护农民工生存权!这起民事检察监督案找到最大公约数

作者:葛东升 邹新 金秋桦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11月11日

公司建厂房的工程款还没付清,老板又将尚未建成的厂房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谁料,老板跑路后,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还不够还银行的,建厂房的包工头欲哭无泪——自己拿什么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近日,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持续跟踪,发挥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通过民事执行监督、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民事支持起诉等多元化手段,及时平息拍卖风波,成功化解矛盾纠纷,使8名农民工被拖欠长达8年之久的120余万元工资全部发放到位。

尽管尚有80余万元材料款、借款无法收回,但甩掉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沉重包袱后,包工头李某难掩内心激动的心情,一个劲儿地说:“感谢高港区检察院、法院,想方设法保护农民工权益,也真正减轻了我的负担啊!”

工人为啥阻挠法院执行

原来事出有因

2019年3月,高港区检察院作为区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该区法院要将已经司法拍卖的某公司厂房交付给买家时,承建厂房建设工程的包工头李某却带着七八名工人,用堵门等方式阻挠法院执行。

工人们为何对拍卖执行如此抵触?高港区检察院检察官立即向李某某、工人代表了解详情。原来,李某和工人们的行为虽然不当,但的确事出有因。

时间倒退到9年前。2012年,李某包工包料承建了高港区某公司的两栋厂房。2013年,厂房建好后,该公司还欠208万元工程款未支付。2014年,李某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工程款,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及时偿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关费用。但此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欠下各种债务不知所踪。同年12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刚刚建好的厂房已因其他诉讼纠纷被查封,该公司名下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面对这样的结果,李某虽然心里着急,但想着厂房总是在的,或许还有希望。

李某做梦也想不到,其实早在2013年厂房还没完全竣工的时候,该公司就将厂房抵押给银行贷款700万元。后来,因贷款到期公司无法偿还,银行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2018年,法院根据银行的诉讼请求和执行申请,对厂房进行了司法拍卖,得款500余万元。

涉案厂房。

2019年2月,买家收房。李某这才得知厂房要交付买家,而且拍卖款还不够偿还银行贷款!一转眼,厂房没了,拍卖款也没剩下,这意味着,建厂房时被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彻底没了着落。“这厂房可是我出钱出力建起来的呀!怎么到头来,房子跟我没关系、钱也跟我没关系了呢?”对于这样的结果,李某难以接受,于是几次三番带着工人们阻碍法院交付厂房。

拍卖款到底该给谁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了解完事情的来龙去脉,检察官发现,李某的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厂房的买家是善意第三人,其权利也应当依法保障。于是,高港区检察院和区法院经协商,提出了一个临时性应急处置方案:一方面,由于李某始终认为法院执行不当,可告知其停止阻挠执行行为,依法申请执行监督;另一方面,李某的诉求也不应忽视,法院可将拍卖款中存在争议的208万元暂扣下来,先把厂房交付给买家,以保障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经过检察官、法官的反复沟通和释法说理,李某对该方案表示认可,决定通过申请监督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受理李某监督申请后,如何处理拍卖款这个棘手问题随即摆在了办案检察官的面前。而这,是打开李某心结、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

按照法律规定,208万元是该公司拖欠李某的建设工程款,法定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比合意产生的抵押权具有更高的效力,李某理应优先于银行受偿。然而,银行起诉时明确主张了抵押权及其优先权,并且已得到民事判决书的确认;而李某在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虽然主张了建设工程款,却没有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民事判决书自然也不能超出其诉讼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那么,在对这208万元拍卖款的分配上,能否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性,对抗银行的生效抵押权呢?

办案检察官经调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一直比较大。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类似判例中,其裁判要旨和核心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以明示为要件”,只要当事人在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起诉了建设工程款,便具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于是,2019年6月,办案检察官以查明的208万元建设工程款包含了李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借款结算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建议法院在再审程序中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然而,再审建议发出后,经过与法院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认识:即使重新认定建设工程款数额,但再审裁判不能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依然无法解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如果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其法定性直接认定,又存在“以执代审”的嫌疑。并且,6个月内起诉建设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毕竟是司法实践的惯例。

生存权高于债权

支持起诉助农民工追索报酬

事情眼看有了点眉目,一下又陷入了僵局。此时,办案检察官意识到,再审监督会让承办法官在法律适用上极度为难,很可能不解决实际问题。于是,检察官决定重新开始对此案进一步展开调查。

检察官到建筑工地,现场勘查核实工程建设情况,以判断工程款数额、工资数额的真实性、合理性。

功夫不负有心人。办案检察官再次细致地翻阅案件卷宗、证据材料,深入开展调查走访后,发现这208万元建设工程款中,还包含了8名工人合计超过百万元的工资。而这8名工人,从李某组建工程队开始,就拖家带口地跟着他讨生活。

“能不能绕过工程款,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样一来既可以避开争议较大的优先权问题,又可以解决工程款中最急迫的农民工工资部分。”检察官的想法也得到了李某的支持。这么多年来,最让他揪心的问题也是拖欠了农民工工资。这么多的工资债务,像一块大石头压在他心里,让他无颜面对挣血汗钱的乡亲们,也让他没有勇气从头再来。他甚至向检察官表示:“如果能帮我解决工人的工资问题,剩下的亏损我自己承担都行。”

就这样,办案工作峰回路转,办案检察官立即围绕农民工工资展开调查,固定证据。检察官在当地建设局、房产登记部门核实了工程总量和工程款总数额,向工人们调取了原始工资欠条等证据,并调查了不同工种的市场行情,最终确认李某主张的208万元工程款中确实包括了农民工工资128.77万元。

检察官进一步研究案情发现,李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个体,某公司将厂房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给李某,应当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对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本案中,农民工的劳动力物化为建筑物是其他一切权利存在的基础,而且基于生存权高于债权的法律精神和朴素认知,公司厂房的拍卖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的基础上,2019年12月,高港区检察院支持田某等8名农民工以李某和某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追索劳动报酬,并依法向法院递交了《支持起诉书》。疫情期间,工人们面临更加紧迫的生存问题。于是,2020年1月13日,法院特事特办,在指导工人们推选出一名代表后,组织了庭审。同年3月26日,在法检两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诉讼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所欠农民工工资128.77万元由某公司和李某共同承担,公司对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李某放弃对该部分款项的权利。

经检察院、法院共同帮助、引导,工人们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这样,128.77万元农民工工资就进入执行程序,与银行抵押债权共同参与分配。2020年4月,法院作出新的执行分配方案:拟将暂扣款项中的128.77万元优先发放给农民工,余款全部给银行。

然而,银行却对此提出异议,并先后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认为抵押权是法律文书确认的优先权。高港区法院经过讨论、研判,一致认为工资关系农民工基本的生存权益、应当优先保障,驳回了银行的诉求。2020年7月,银行提起上诉。

至此,案件再次陷入僵局。眼看燃起的希望又变成失望,一切又进入漫长的等待和煎熬,李某和工人们的身心都已濒临崩溃的边缘。这期间,两名工人罹患癌症,面临无钱医治的困境;举债承包工程、却被拖欠工程款的李某也一贫如洗,巨大的心理压力、生活压力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经过研判,高港区检察院为李某申请了5万元司法救助金,一方面是缓解他急迫的生活困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他感受到司法关怀、打消他带领工人继续采取不理智行为的念头。

上下联动多措并举

主动履职维护社会稳定

银行上诉期间,高港区检察院把案件情况向泰州市检察院进行了全面汇报。泰州市检察院多次形成书面报告,并将收集到的涉及本案的相关理论研究、法律适用及各地判例递交泰州市中级法院,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当面沟通和探讨。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和法官主动联系银行,上门对案件存在的特殊情况,以及作出驳回裁定的原因进行充分的解释。并指出,公司抵押贷款未经施工方签字确认,银行贷款审查存在一定的疏漏,这也是纠纷至今不能解决的重要因素。经过多次沟通,银行基本接受了检察院、法院的意见。

今年9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请求。银行没有再提出异议。

工人填写自己的银行卡号,得知工资款将直接打到银行卡后笑逐颜开。

法律程序终于走到终点。10月29日,高港区法院通知工人们办理工资发放的相关手续。那天,李某也赶到现场,亲眼目睹这场长达8年之久的诉讼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精准监督

优先保护农民工生存权

法律的生命既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则演算得出的处理意见,要符合伦理秩序和人心所向。如果人民群众依据最朴素的情感和最基本的生活经验,难以接受一个案件的办理结果,这就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关注。我们就应当认真思考,如何在法治轨道内寻找与老百姓三观一致的司法结论。

本案如果依据生效判决将厂房拍卖款全部优先执行给享有抵押权的银行,法律层面也许没有错,但是,包工包料、出力出钱、建设厂房的工人却钱、房两空,于情难解,于理难合,绝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正正义的真义!面对法律适用争议,检察机关必须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探索出既有法律依据、又能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佳解决路径。

民事检察强调监督的精准性,要求我们从程序到实体、从路径到方法都要创设出新时代的检察风格。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精心选择体现最大公约数的监督方式,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由于本案对当事人应不应当在诉讼中明确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司法实践中尚难形成共识,因而坚持只对生效裁判进行结果监督只会走入死胡同,最终导致法律监督无法推动受损权利实现救济。选择优先保护农民工生存权,司法机关之间很容易形成共识,并同向发力。人民法院参照生效判例,依据法律原则,依法保障了农民工生存权,充分体现了审判机关的法治担当。同时,以保障农民工生存权为目标的监督结果,也最大限度减少了银行的经营性损失,从而在李某某、农民工、银行的合法权益之间找到了最佳平衡点,这既是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的个案体现,也是精准监督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相关当事人历时8年、历经数场诉讼,承受的心理和生活压力可想而知,极易引发非法信访甚至极端事件。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通过执行监督、再审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多种监督方式执着“试对”,帮助当事人树立对公正司法的信心;另一方面,始终注意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劝慰,并通过司法救助等措施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当事人基于对检察官的充分信任,自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后三年时间里,自始至终依据检察机关的指引,耐心、依法维权,为案件的圆满处理注入了理解、尊重审判机关决定的“催化剂”。(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检察长 钱峻)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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