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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宣判,三人要赔671万

来源:澎湃新闻2021年10月19日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诉被告张某某、童某某、王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某、童某某连带赔偿各项生态修复费用335万余元,被告王某某亦赔偿335万余元。

庭审现场。上海三中院供图

记者从上海三中院获悉,该案系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并在生态修复方式方面首次适用民法典进行判决。

上海三中院介绍,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在未取得电镀行业资质、未进行环评的情况下,被告张某某和被告童某某分别投入场地和资金合伙在案涉场地部分厂房内违法从事金属零件电镀业务,并将电镀产生的含镍废水直接排入事先挖掘好的渗井内;2018年10月,被告张某某将案涉场地其他部分厂房租赁给被告王某某进行违法电镀作业,被告王某某亦将电镀产生的含镍废水直接排入上述渗井。水样检测显示,涉案场地重金属镍的含量远超国家标准。

2019年4月,奉贤区奉城镇政府委托他人对镍污染河水和案涉场地电镀废液进行应急处置、损害评估、招标代理、生态修复、环境监理、效果评估等工作。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三被告严重损害案涉地区的生态环境,该局就受损生态环境的赔偿问题与三人磋商无果,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应急处置、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费用共计6712571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出庭支持起诉。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场地两家电镀作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责任大小难以区分,故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其中一家电镀作坊由被告张某某、童某某合伙经营,两人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各项费用的50%金额,合计335万余元;另一家电镀作坊由被告王某某单独经营,其单独赔偿各项费用的50%金额,合计335万余元。

【责任编辑: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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