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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三大违法“雷区”,千万别踩!

发布时间:2018-08-01 16:08 来源:新华网 作者:卢俊宇

    新华网北京8月1日电(记者卢俊宇)近年来网络直播服务发展迅猛,各类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而且年轻用户多,社会影响大。然而在竞争激烈的直播市场中,却有不少主播为了提升人气而选择向观众展示一些违法违规内容。网络直播中都有哪些不注意就会违法的“雷区”,一起了解一下。

    雷区一:直播间想唱就唱

    近两年来,直播行业快速发展,涌现了大批网红主播,不少主播依靠“直播演唱歌曲”这一行为收获了大批的粉丝。在这一过程中,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通过用户购买会员,刷礼物等形式双双获益。但是,这一行为也潜藏着版权侵权隐患。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很多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唱歌,会收到各种名义的打赏,属于使用他人作品表演盈利的情况,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经词曲权利人许可进行表演,涉嫌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

    7月16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针对短视频、网络直播等领域开展版权专项整治,规范版权传播秩序。

    雷区二:公共场所“任性”直播

    你在餐馆吃饭,吃相正在网上直播,任何人都能看得见;你和朋友逛商店,两人闲聊的内容也在网上直播,任何人都能听得见……目前有的视频直播网站,会提供公共场所实时视频,对此有律师表示,商家在未经顾客同意时就将对方的图像、声音上传至网络,涉嫌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民法总则也明确,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以公民的肖像权作为盈利工具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即使没有盈利行为,如果直播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形象、名誉、隐私等方面的损害,也要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播出。

    直播平台和商家未征得顾客同意采集顾客图像信息进行直播,就有可能损害了顾客的利益。顾客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雷区三:传播违法信息

    为了博取点击量,主播们费尽心思找亮点,有的直播平台大肆传播低俗和涉赌等有害信息,部分平台为逃避监管,组织“深夜场”低俗直播;有的网络主播公然传播涉毒歌曲,公开教唆粉丝辱骂他人,争相炫富斗富,发布低俗恶搞内容。种种乱象,不一而足。完全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于不顾,对于判断力较弱、模仿性很强的未成年来人说,更是贻害无穷。

    这些行为实质上起到了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作用,如果行为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或公民个人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网络空间的一切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我们呼吁广大网民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不断加强法律意识,依法文明安全上网,共同打造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编辑:张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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