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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法规修改

驾驶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司机将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8-03-31 04:04 来源:北京青年报 李泽伟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天上午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增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此外,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等都纳入立法。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德林就修改情况进行了说明,由于制定时间早于上位法的制定或者修订,存在着管理权限、管理措施、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包括《北京市大气污染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内的七部法规此次进行了修改,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针对《北京市大气污染物防治条例》进行的修改最多,达四十九处。其中,修改后的条例将“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纳入立法。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同时明确了乡镇一级政府的防控责任。规定市政府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和乡镇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增加规定,应急相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针对汽车排放污染物不合格的情况,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对车辆驾驶人的罚则。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违反条例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了,主要包括提高罚款数额上下限,增加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比如,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同时处以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此前的罚款数额仅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

  此外,此次《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中,将河长制内容纳入立法予以明确。条例新增规定,本市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之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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